一、出口退税定义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各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人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和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出口退税机制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机制,现已被WTO诸多成员广泛应用。
对出口退税这一定义的理解要搞清楚三个词:一是“出口”,二是“退”,三是“税”。也就是说,只有在货物出口后才能凭借出口证明,按照出口退税产品指定的参考退税率,退还该货物在国内已缴纳的流转税、增殖税、消费税等。
二、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国内外出口退税制度的对比,我们能明显看出国外出口退税制度的优越性及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来阐述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不稳定,变动频繁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变迁中来看,可以发现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频繁,单从金融危机以来出口退税政策就发生了7次调整。
虽说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是在一定原因和经济背景下发生的,但是短时间内大量的修改和变动也会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
一方面出口企业不能进行准确的预测,不利于企业的长期规划,增加了出口企业经营的困难,也减少了企业对政府的信任度。另一方面给税务部门也带来不利影响,这一变迁不仅增加了管理的成本,而且给管理工作也带来了挺多的不便。除此之外,还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制造骗税的机会。
(二)中央财政退税压力大中央财政在财力保障上支持退税的财源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在财政收人总体增长下的计划退税支出;二是进口环节海关代征两税增量优先用于退税。前者主要决定退税年度计划,而后者用于保证前者的不足。根据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统计za”年和2a)5年计划指标分别是450亿元和550亿元,而实际应退税款分别为715亿元和846亿元。从上例可以看出中央财政退税皇现出巨大压力。
(三)拖欠企业出口退税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1、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出口越多,资产负债率越高。由于国家出口退税的指标不足,加上征退税系统信息的不对称,使得退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大小企业都有退税积压情况发生,小的企业达到数十万,大的企业上亿元的退税积压。这些拖欠的退税款减缓了企业资金的流动,给资金周转带来了困难。
2、加大了经营的财务成本。尽管可以通过上述的托管贷款办法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地方政府还给予了部分的贷款贴息,但是企业仍要不可避免地承担一部分贷款的利息。
3、形成新的债务链。出口退税拖欠给企业带来了财务困难,为了解决些问题,一些企业采取拖延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等措施。在他们的的财务帐上,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应收帐款和应付账款同时并存。
(四)征、退税脱节,导致退税不合理当前由于我国出口着税制度不够健全,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某些环节无法实现有效衔接,征税和退税机关各自独立运行,使征、退税脱节,而产生信息不对称,再加上我国计算机参与税收管理较晚,全国各地税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出口退税有关的机构之间没有实现联网,不能准确而及时的对出口退税进行监管,从而出现不合理退税现象。在中国发展的初期几十年里,一直处于外汇短缺状态,因此,我国一直实行鼓励出口的外贸政策,而出口退税制度的实施,对中国扩大出口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由于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支持力度过大,导致一些低水平的出口产品倚仗退税优势展开竞争,对出口本身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措施存在问题我们就需要去解决,制度不完善就需要健全。鉴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有上述诸多问题的存在,我们应从哪些方面来完善和改进呢?经过长期的思索和考证,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采取改进措施。
(一)构建与完善稳定的出口退税机制
1、依据WTO国民待遇原则,改进我国出口退税制度。WTO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外国产品进人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费用,在关于商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根据这一原则把无歧视原则适用到本国企业、商品与其他成员方的企业和商品之间,从而消除或降低贸易与投资障碍,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而在我国2007年6月19日最新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中的出口退税率与WTO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
具体表现在:(1)同一种法定征税率的商品,其退税率不同;(2)同一大类出口商品,退税率却有差异;(3)同一商品同一征税率,但贸易方式不同的,退税也不尽相同。出口退税政策在WTO国民待遇原则上和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上出现的不统一,正是我们完善出口退税的借鉴点之一。
2、依据WTO透明度原则,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所谓WTO透明度原则即要求WTO成员方对其贸易有关的法律、规章、政策和裁决等,均要以书面文字公布,以透明的方式让世人知晓,使各成员方对法律和法规可以有合理的预期。
在出口退税政策透明度原则完善上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1)提高出口退税制度的法律层次,增强出口退税政策的稳定性。(2)完善出口退税相关的制度,改变现在的年度退税指标,根据年度财政状况由预算安排实行出口计划退税的现状,实行根据出口实际进行退税的制度,完善进出口退税机关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充分发挥网络的及时性和有益性。
3、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消除灰色区域。近来年,出口骗税大案时有发生。2003年福胜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苏立胜骗取出口退税2467万元,在2004年被查获的潮阳和普宁两地的特大骗税案中,从事骗取出口退税的100多个犯罪团,2005年全国骗税金额达300亿元。这些数字都引起了我们的替觉,也看到了出品骗税的严重性。
出口骗税破坏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使国家财政大量流失,从而使应该获得退税的企业因为退税指标有限而无法及时退税。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退税管理,消除灰色区域:
(1)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必由之路。(2)对骗取出口退税问题要综合治理,做到预防教育、违法处罚双管齐下。(3)在防范、检查骗取出口退税中,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
(二)优化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1、增加地方财政收人,缓解财政压力。这一措施的实施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案:第一,将进口环节增值税纳人共享范围,将其增量的7.5%按照地方承担出口退税的比重下划为地方收人,指定用于地方出口退税。第二,由中央财政核定地方负担的出口退税占总财力的比重,超过部分由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解决。第三,将地方增值税增量的一定比例作为地方承担出口退税的上限,超过部分由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解决。
2、合理分担出口退税。自2005年I月1日起,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出口退税负担比例就由75:25改为92.5:7.5,中央几乎承担了全部的出口退税,这个比例对于中央来说比较沉重,应该根据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的富裕程度和出口退税的规模来确定不同的出口退税负担比例。对一些地方财政不足的地区,中央给予补贴,而对那些比较充足的地方财政,中央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这样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又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避免出口大省和出口落后地方的出口规模差距越来越大,减小收人差距。
3、调整出口退税操作程序,实行“外贸采购免税”制度。现行出口退税体制的突出矛盾是采购地与出口地不一致导致的地方退税分担不均衡的间题。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对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外贸采购免税”的办法,推动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逐步实现出口退税零关税政策。
4、选择合适的出口退税率。我国在出口退税率的设置上必须确立中性出口退税的主导思想,从长期来看,逐步向“征退合一”的规范化的出口零税率方向迈进,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个过渡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应该从我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的现状出发,将中性的退税原则,非中性的宏观调控原则与国家财力原则结合起来,以法定征税税率为上限设计实际出口退税率。
法定征税税率就是实现“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原则的最高退税上限。由于出口1:3退税还是促进出口和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非中性手段,因此应围绕出口货物的实际税收负担对不同产品采取有差别的出口退税率,使实际出口退税率在零退税率和法定征税税率之间波动。
5、扩大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出口退税虽说品种比较多,但是一些特殊的商品和难以控制骗税和不便于计算退税的项目,国家是不予退税的,要不就是出口退税政策限制颇多,不利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反观国外出口退还增值税的范围涵盖产制和销售过程的所有阶段,甚至还包括大多数的劳务活动,而且其出口退税还包括了国内间接税的退还。其退税承受人没有条件限制,只要是本国纳税人发生的出口贸易行为就给予退税。
(三)完善和提高出口退税制度的管理规定和立法层次出口退税必须适应WTO规则和新《外贸法》的基本要求,加快立法进程,明确国家(包括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的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出口企业的权力和义务,创造公平、透明和可预见性的法制环境,确保各类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
1、全面清理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规范出口退税各项管理制度。首先,建立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明确岗位,分清责任,建立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消除各种潜在管理问题。其次,建立监督机制及检查规则,使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有章可循,提高检查效果。再次,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有制度保障,保证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的实现。
2、加快出口退税立法进程,制定出口退税法。加快出口退税立法进程,从不同角度来制定骗税法及其它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制度,使得出口退税中违法犯罪活动有准确的法律依据可循,从而使出口退税制度更加规范和法律化。这一政策的实施,能有效的解决当前市场经济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从事外贸交易。
3、健全出口退税程序法的立法制度。在加快我国税收基本法的进程中,应进一步健全出口退税程序法的立法制度,创造良好的退税外部环境,使得出口退税政策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从而退税工作更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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