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以下各方当事人同意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第二条:本公司的住址为:。
第三条:本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及国家法律法规非禁止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
第四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全体发起人均以货币的方式分期向本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情况为: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第六条:各发起人应于年月日前,将其对本公司的出资现金存入验资帐户。注册资本金待公司财务负责人到任后办理验资帐户转基本户手续。
第七条:各发起人应按时参加发起人会议,并按时提交公司设立所需要的有关文件或按时在本公司设立文件上签署意见。
第八条:为了便于公司设立登记之需要,经发起人各方协商,决定委托发起人乙方具体经办本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事宜,但其他发起人要给予积极配合。
第九条:本公司设立中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工作;
2、制作设立公司的各种文件材料;
3、办理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并对应当报批的事项依法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或同意;
4、协调各发起人间的关系;
5、其他与本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宜。
第十条:本公司的筹建费用先由股东甲方垫付,具体金额按有关凭证确认计算,待本公司依法设立后,该项费用由本公司承担,若是本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时,由各发起人按出资比例分摊。
第十一条:各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1、本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本公司的设立过程中,若是由于某一方的过错致使本公司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各发起人应当对本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便利或服务;
4、各发起人应当认真完成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应由其完成的工作。
第十二条:由于发起人中的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公司设立的迟延或不能,由该发起人负责赔偿,若是多方违约,则根据具体情况由各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方在因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违约行为而给他方造成损害的,该违约方应当赔偿他方所受的实际损失。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改本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协议必须修改;
2、因各方发起人合意修改;
3、一方或多方发起人提出修改,其他各方没有异议的;
4、其他情况而致本协议必须修改的。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终止本协议:
1、本公司设立登记工作已依法完成,本公司依法成立;
2、各方发起人合意终止;
3、因发生不可抗力,本协议必须终止;
4、其他情况。
本协议的终止必须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各发起人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各发起人均有权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六份,一份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提交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一份留存作为将来本公司的档案,其他由发起人各方各执一份,各份的效力相同。
发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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