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范文1
亲爱的同学们: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实现自我价值的基本条件。为了增强自身的诚信意识,提高诚信素质,树立大学生的良好诚信形象,努力使自己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诚信人才,争做一名合格的道德公民。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我们庄严地做出如下承诺: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社会公德。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违纪、不作弊,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改动成绩;按时独立完成作业,不抄袭、剽窃他人作业、文章和论文。
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书费,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归还所借物品;不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困难资助;不铺张浪费,不进行与自己经济情况不符的消费活动。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民主评议和选举中,不拉选票或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做好宿舍卫生工作,争创文明宿舍;不使用违禁电器和危险品,注意个人和集体的安全。
热心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物;讲究社会公德,男女交往举止得体;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不在禁烟区吸烟;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
不浏览、观看、传播反动、淫秽网站、书刊和声像制品;不与社会人员拉帮结伙,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不隐瞒健康状况,主动配合学校和社会的健康调查。
在求职就业过程中,讲究诚信,不伪造证书、证件,据实填写自荐书,履行就业合同。
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塑诚信人生,共筑诚信校园。
承诺人:XXX
xx年10月19日
大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范文2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代大学生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随着期末的临近,同学们进入了紧张的复习阶段,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也即将到来。为了保持良好的考风考纪,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做到以实力争取优异成绩,用诚信展现良好学风。为此,我郑重承诺,在参加国家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考试和考查中一定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考场管理规定和考生守则,认真履行考试程序,坚决服从监考老师和工作人员管理;
二、不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三、不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四、不抢夺、窃取、交换或者传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五、不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传递考试有关信息;
六、不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七、不请他人或者为他人XX;
八、不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试卷材料;
九、在答卷上认真填写本人的姓名、学号、班级、专业等信息;
十、如违反考试纪律,自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大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范文3
转眼,我们又将结束一个学期的学习生活。对于即将到来的期末考试,除了积极备考、认真复习以外,我们还需要将诚信意识印刻在笔尖与心底。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立身之本,不遵守诚信考试的要求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为树立南开园良好的考试风气,我们提出以下倡议,希望各位可以做出如下考试承诺:
一、认真对待考试,梳理考试内容,掌握复习方法,排除外界干扰,提高效率,迎接挑战,为充分展示自己一学期以来的学习成果做好准备。
二、认真对待考试,不投机取巧,不夹杂功利思想,尊重考试规则,清楚考试意义,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在考场上严于律己,遵守考场规则,自觉对不诚信行为说“不”,保证考试结果的真实性。
三、提高自身修养,弘扬诚信正义。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树立与不良风气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用于检举揭发考试中的作弊行为。
四、诚信是“公能”精神的重要内核,也是我们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基石。诚信考试不只体现在一次的期末考试中,更体现在人一生的立身修身中。人生处处是考场,诚信应伴随我们一生。
大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范文4
我将严格遵守上海海洋大学的考试规定,做到诚信考试,遵守考场纪律,坚决做到如下要求:
【相关规定详见上海海洋大学学生管理服务手册(二零xx年八月)《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有关条例如下:
第十六条在考试、考查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违反考场纪律行为。
(一)考前不服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
(二)违反《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考场规则》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本或自带草稿纸、通讯设备(如手机等)、有存储、录音或记忆功能的物品等带入考场且不听劝告;
(三)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交谈,且不听劝告;
(四)不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
(五)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拒交考卷、撕毁考卷及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在考试、考查、学位论文、科学研宄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作弊行为。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二)预置、预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
(三)交谈、窥视,抄袭答题纸、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
(四)试卷及涉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眚或接受、传递试卷;
(五)传递或接受纸条等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六)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但不涉及考试内容;
(七)协同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八)协同交换试卷或答题纸;
(九)替他人参加考试;
(十)偷试卷或为偷窃试卷提供方便;
(十一)主谋并实施互换试卷或答题纸;
(十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宄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十三)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十八条在考试、考查、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中有以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或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如涉及学位论文,需重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其中:
违反第十六条(一)~(五)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一)~(六)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七)~(九)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十)~(十三)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其他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者,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试考查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认定,并记录具体情况,整理相关材料署名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作弊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后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作弊行为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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