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湖南华达建材有限公司
乙方:杨锋钢(身份证号: )
余正清(身份证号: )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公司及整体固定资产进行商业活动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将现有在经营的湖南华达建材有限公司(位于 ,业务范围为生产、仓储、销售矿粉及硅粉)整体转租给乙方。
2、乙方在甲方所在公司厂区内另行自建粉煤灰仓储库用于经营。
二、租期、租金的计算及支付:
1、租赁期限为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8月14日。
2、乙方前四年按108万/年向甲方支付租金。支付方式为自进场之日起每6个月支付一次,以后每年按上年租金的6%-8%上涨租金,具体幅度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三、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向乙方自转租之日起进行投资盈利活动,具体方式为甲方只投入100万资金,乙方承诺每年按30%收益支付给甲方,投资回报年限初始设定为4年,4年后双方另行协商。
2、甲方有权承接乙方所有仓储中转及生产粉料的运输业务,但必须另行签订合同并按乙方的管理方式运作,否则乙方有权签约其它运输车队。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活动,督促乙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正常经营。如出现相关职能部门查出乙方有违规经营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损失并终止本租赁协议。
四、乙方权利:
1、乙方可以在已支付租金的前提下无偿使用甲方公司场地内所有生产设备,生活设施及房屋建筑并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进行调整及改造,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2、乙方在甲方公司场地新建仓储库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归乙方。
3、在乙方自主经营期间,如遇其它收购邀约,甲方必须优先考虑与乙方进行洽谈收购事宜。如双方就收购案达不成一致,则甲方按照乙方另行投资固定资产金额的双倍向乙方予以补偿并中止本协议。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出示真实的不少于20年使用权的厂区土地权证或租赁合同。
2、甲方负责在乙方承租之日起将场地内所有地面材料清理完毕,并自行安排安置原厂职工的就业问题。
3、甲方将原有经营业务,含矿粉、硅粉业务无条件转交给乙方接手经营。属于原有甲方的应收、应付款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诺不因此给乙方带来债权、债务的纠纷。
4、甲方必须在乙方的经营活动过程中全面协助乙方处理当地村民及职能部门的关系,属于遗留问题的费用由甲方支出。租约开始后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如税金、电费、水费及其它关系协调费用。
5、甲方保证转租给乙方时的电力、自来水等正常供应及原有设备正常运行。
6、甲方必须中止可能与乙方经营产生交叉的财务帐号。
六、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常经营,如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甲方概不负责并有权中止协议。
2、乙方在租赁甲方厂区设备进行生产活动时必须妥善保管、维护,如有损坏或损伤乙方需自行维修并弥补。
3、乙方必须按期交纳租金及甲方的投资收益,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收回投资本金。
七、征收或拆迁:
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遭遇征收或拆迁,则:
1、自本协议执行之日起五年内,属于乙方新投入的仓储库及其附属设施的征收拆迁所得完全归乙方所有,其余原属于甲方所有的房屋建筑及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
2、自本协议签订执行之日起五年后征收或拆迁,且征收赔付金额大于乙方新投入的仓储库及其附属设施的,则超额部分归甲方所有。
3、本租赁协议到期(即20xx年8月14日)后,如遇征收或拆迁,则场地内所有设施的征收或拆迁款归甲方所有。
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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