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到检查通知后组织自查并编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在检查组进入事务所现场时提交。
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务所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及其沿革,内部组织架构,人员规模及其构成,业务规模及其构成,有关资质、注册资本、20xx年1-6月业务收入。
2、20xx年1-6月收入情况。总收入、审计按标准应收金额、审计实际收入、验资按标准应收金额、验资实际收入、事务所其他业务收入等情况。
3、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既要对事务所存在的共性问题总括说明,又要对重大问题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同时需要对改进情况予以说明。
4、其他情况。事务所执业中发现的问题及体会以及对行业管理的建议。
5、签章。自查报告应由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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