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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作业答案

试题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篇一:法学作业

一、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流派及其主要观点。

  答:(1)自然法学的复兴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 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2)新分析法学 新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之一。其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 法理学教授赫伯特·哈特。新分析法学派以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与语言分析法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反对法律概念 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主张采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新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种规则,而法律规则的一个特色是它可分为两类虽有联系但却不同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要规则授予权力。根据次要规则,人们可以引进新的主要规则,或修改、取消旧的主要规则;或决定主要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主张法律制度的中心”或“法律科学的关键”在于“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反对将道德或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当作这种中心或关键。

  (3)社会法学派 19 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4)经济法学派

  (5)现实主义法学派。此外还有批判法学、后现代主义法学、综合法学等。

二、西方两大法系的形成及主要影响

  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西方两大主要法系。

  (1)、大陆法系的形成。以古罗马法为历史渊源——12、16世纪罗马法的复兴——19世纪形成——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或民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是以法、德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以及原来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欧洲以外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大陆法系的特征。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 2、在法律形式上,主要是成文性的法典。3、在法官的作用上,强调严格依法审判。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2)、英美法系的形成。11世纪诺曼人入侵——建立王室法院——普通法——16世纪出现衡平法——18、19世纪完成了向资本主义的转变——扩张——成为主要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产生、发展的众多国家法律的总称。它的范围大致包括英国及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的特征。1、以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为基础。2、判例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渊源。3、法官造法。4、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5、归纳法是法律推理与运行的主要方法

三、西方两大法系的区别及各自的利弊。

  答: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采

  用的是大陆法系。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不同。在司法组织方面,大陆法系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并存,而英美法系不存在。在诉讼方面,大陆法系重实体而英美法系重程序。具体表现在陪审制的运用和诉讼模式方面。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五、职业教育传统有别。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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