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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严重不良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等行为;
(六)多次偷窃;
(七)多次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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