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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种置吏律·原文及翻译

古籍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秦律十八种置吏律·原文及翻译

  秦律十八种·置吏律

  原文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賹伲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之,毋須時。   置吏律

  译文

  县、都官和十二个郡,任免吏、佐和各府属员,都从十二月初一起任免,到三月底截止。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则可补充,不必等到上述规定时间。

  原文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遺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置吏律

  译文

  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后,才能令他行使职权和派往就任;如有不应任用而敢先行使职权,以及私相谋划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论处。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

  原文

  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置吏律

  译文

  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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