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租赁乙方自卸车 台。用新丰路道路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权利和义务,通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一般约定
1、工程地点:新丰路工程项目
2、租赁期: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3、租赁费计算:
自卸车的租赁费每台按天计费 元/天,出工天数达到26天以上按每台每月(30天)按 元结算,如遇下雨天每月合计超过4天不能出车,超出天数每天租凭费按 元给乙方,乙方汽车维修一天不能超过2个小时,超过2个小时每天按出工小时计费。汽车维修要按工时扣除。
本合同单价包括乙方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包括操作人员工资、设备维修等由乙方负责。
4、租赁费结算: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每10天向乙方交付一次租金,如不按时结清租凭费,超过3天按每滞纳金 给乙方。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现场施工总协调、指挥和管理,并负责办理结算手续。
2、负责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3、自卸车油费由甲方供给。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所属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承担因所属人员和设备的原因造成的所属人员和设备或第三方人员和财产的伤害和损失的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义务,出现安全事故, 由乙方负责。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指挥,除非经甲方同意,施工设备不得出现在现场以外地区,违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任何退场费用。
4、乙方自卸车不拉大石头,烂泥等。
四、安全施工与检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立刻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设备租赁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六、合同份数
本分包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后,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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