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北京租房合同
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贝新街4号105,建筑面积19.08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居住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元/月,租金总计:人民币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银行汇款),租金支付日期为每月号前。
(二)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相关费用中,与房屋和土地有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7)房屋租赁税费(8)卫生费(9)上网费(10)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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