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空场地租赁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空场地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以下简称租赁空场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空场地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壹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如乙方需续租,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租金上调幅度与市场同期同行业上涨幅度一致。
第三条:空场地租赁费用及相关事项
3.1租金每年每平方米 元,年租金 元正。
签合同时 (不含税金) 3.2供电、供水、排污及其他为使乙方能够正常生产,甲方必须保证以下几点:
3.2.1有实际负荷10KW以上三相电供使用,自来水、照明电费用另计。
3.2.2由于厂房土地等产权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退还影响期间租金。
第四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设立空场地管理制度,安装监控设施,专人看管。对乙方空场地内的货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因空场地管理不善造成乙方货物损失时,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乙方损失。如属盗窃性质,待司法机关处理解决。
2、 乙方责任:本租赁场地属货物储存,严禁在场地内吸烟、明火的发生,如发现一次罚款壹仟元。未经甲方准许,不得存放污染环境、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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