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佛山市 区 路 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 )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该房屋建筑面积计 平方米,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议定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价款租用该房屋,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
第三条 根据房屋租赁有关规定,甲方可收取乙方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在乙方退租时,并且没有违反本合同条款规定的,甲方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 房屋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 若发生与该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二)负责对房屋结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
(三)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产,甲方将提前 通知乙方。
第五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规定的房屋使用性质使用上述承租的房屋。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拆除房屋内外的设备;不得超荷载使用,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如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乙方在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索赔损失: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二)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三个月以上;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第七条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租赁期内有效,租赁期满后,如要续约需提前
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内容由甲乙双方自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地址 :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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