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列第 号
出租方:华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乙方因经营需要承租甲方店面,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 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路41号 房屋结构 砖混 产权性质 国有
店面建筑面积 20.13㎡ 夹层面积 0.00 ㎡ 阁楼面积 0.00㎡
附属设施状况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合同租金标准
1、该营业店面租赁期限为二 年,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合同租金为 元/月。
2、租金缴交方式: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支付半年租金,即 元整,之后每半年缴纳一次租金,具体是:第二次缴租时间为 年 月 日之前,第三次缴租时间为 年 月 日之前,依次类推。
如有拖欠不交者,每天按欠款总金额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
第三条 房屋押金
本店面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店面押金 元整,退租时交清所有租金且经验收店面各项设备不受损坏情况下可如数退回。
第四条 房屋管理与维护
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房地产有关管理规定。
2、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备,应负责日常维护并合理使用,注意安全防火,合同期内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火灾、被盗等情况后果自负,对造成房屋及设备非正常损坏,影响原有建筑物外观及使用功能等行为,一律由乙方照价赔偿。
3、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店面进行结构上或其它方面的修改,应征得甲方同意,且费用由乙方负担,不可抵扣租金。租赁期满后房屋一切附属设施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自行拆除,甲方不以任何形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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