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1、 甲 方: 等 村 位农户(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1: (村委会主任或村民组长),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1》;
委托代理人2: (流转农户中产生的代表),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2》;
委托代理人3: (担任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此代理人为可选代理人),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3》
2、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建设新农村,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流转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及流转期限
1、流转位置、范围、面积:甲方同意将在乡(镇)
村 组承包经营的土地亩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其中:耕地亩,林地(山地)亩、水面亩)具体面积和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为准;如经甲、乙双方实地测绘,实地测绘与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不符,则以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2、流转用途:乙方承租的土地经营除履行相关建设用地手续外,仅限于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合同双方约定:。
3、流转期限:
(1)耕地(含旱土)年,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到期时限为上限)
(2)林地(山地)年,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以农村林地经营权证到期时限为上限)
(3)水面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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