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位置:
出租人:
承租人:
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出租方):
地 址:
法定代表:
电 话: 传 真:
乙方(承租方):
地 址:
法定代表;
电 话: 传 真:
鉴于:
1. 甲方为坐落在 的工业厂房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全部或部分出租该工业厂房;
2.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而乙方同意承租本合同所约定的该工业厂房;
3.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某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开、平等互利、自愿等原则,就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厂房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 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以下含义:
1) 一方:指甲方或乙方。
2)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
3) 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统称。
4) 租赁物业:指 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包括专用区域和地面停车场,具体位置和范围见附件2所示的(红)色部分。
5) 租赁建筑物面积:指附件2所示的(蓝)色部分。详见本合同约定。
6) 专用区域:指甲方按本合同第 条规定提供给乙方每日二十四小时专用的区域,其位置如附件2所示(红)色部分。
7) 公共区域:指该用地内租赁物业以外的停车场、绿地、市政通道等区域。
8) 停车场:指本合同第 条规定的该用地内由甲方建设并提供使用的停车场,包括乙方指定的停车场范围内的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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