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受贵方委托,本公司秉着客观、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对贵方拥有合法产权的位于***的***房产价格进行了评估,目的是为确定估价对象在2008年8月15日的公开市场价值,并以此为贵方以委估标的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确定抵押额提供客观的价值依据。
根据贵方所提供的资料,本公司估价人员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对现场实地勘察并收集、整理、分析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遵循估价原则,按照必要的估价程序,采用合理的估价方法对估价对象进行评估,在满足本次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前提下,经测算确定贵方委估房产在评估基准日的抵押价值为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伍万叁仟肆佰元整(¥2265.34万元)。
***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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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 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准确的。
2. 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 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 我们已对本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勘察。
6. 本估价报告得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技术帮助,本估价报告的结果建立在该公司出具的***字[2008][估]第***号土地评估报告结果的基础之上。
7. 本估价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做他用。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8. 若当事人对本估价报告有异议,请在报告出具后七日内向本公司申请重估。如当事人未在约定日期内对估价报告提出异议或申请重估,视同认可本估价报告。
9. 本报告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1.本报告的估价结果,以估价对象房地产维持现状持续使用为前提。
2.本报告的估价结果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及遇到不可抗力时可能对房地产价格产生的影响;也未考虑特殊的交易情况,使交易方追加付出而对房地产价格所产生的影响。
3.本次评估前提是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委托方并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估价对象房屋的权属、范围、面积等情况,以委托方提供的产权情况为依据,未经丈量核对。
5.在估价时点之前,估价对象不存在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权利,委托方并对因其担保、欠债、信誉等因素对估价结果造成的影响负责。
6.本估价结果不包含交易税费,但处分抵押物时,可能会发生其它相关税费,故还应扣除变现能力分析中提到的相关税费。
7.本估价结果不包含土地的价格。
8.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
估价结果报告
(2008)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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