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日益频繁,产权交易监管工作作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正确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职工权益,防止腐败现象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以后又陆续出台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XX〕268号,以下简称268号文)、《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XX〕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等产权转让方面的配套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将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对有效地堵塞“暗箱操作”“自卖自买”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漏洞将发挥重要作用。我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配套的操作性文件,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的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市贯彻这些文件的情况是比较好的,基本上能够按照文件的规定去做,在研究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时,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总体上杜绝了场外交易,通过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采取公正、公平的产权交易方式,确保企业国有产权在流动中保值增值,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今年上半年,全省完成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345个,盘活存量资产91.2亿元,实现产权交易金额29.5亿元。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一些不规范问题,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积极改进。下面我就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国资委李荣融主任提出“通过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诚信、规范地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避免暗箱操作,充分发现各类意向受让人,形成有效的竞价机制,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和公平交易,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荣融主任的这段话,有三层含义:一是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决策权,企业国有产权为什么一定要放到市场中去挂牌,挂牌就是要保证让社会公众知情。这层含义在现实中很少有人意识到,但确实是我们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化解各种矛盾的一个重要机制。二是排除任何一个自然人或一个组织的定价权,因为企业国有产权的性质是13亿中国人民的,任何一个自然人或一个组织都不能对这个产权自行定价。三是充分发现买主,形成了有效的竞价机制,使作为国有股东的全体人民的利益最大化。
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什么社会关注它,因为国有产权不属于个人或某一社会组织,而是属于全国人民,归国家所有。低估贱卖、自卖自买、侵吞国有资产等现象,从表现上讲是侵害了国家利益,但从广义讲是侵害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因此,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重要体现。正因为这个原因,中纪委、省纪委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非常重视。省纪委在今年印发的《关于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把“严格执行交易制度,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强化对国有产权评估和产权交易的监管。”作为一项重点任务,交由省政府国资委牵头落实。上半年全国人大财经委还特别邀请河北、北京、天津等市国资监管部门领导,到北京汇报产权转让方面的工作。省纪委也多次听取了省政府国资委有关规范产权转让,防止交易过程中腐败问题发生的汇报。可见规范产权转让不仅仅是企业改革发展中一项具体工作,更是关系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必须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产权转让操作程序
国有产权转让程序3号令中已经明确规定,但在这里我要重点强调几个比较重要的程序问题。一是内部决议。内部决议包括两个环节:第一个是可行性研究。只要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定要有一个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核心内容是这个企业的国有产权在整个国有经济布局的结构调整中是否有必要退出,要把产权转让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目标有机的结合起来;第二是转让方案的制订。转让方案核心内容是征得职工和债权人的同意,取得职工的债权人同意后企业要按照内容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内部审议的书面决议。二是行为批准。行为批准主体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是国资监管机构,一个是出资企业。转让行为必须按照3号令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进行转让。三是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转让方聘请中介机构对所转让的资产价值,从市场角度做出判断,为确定转让底价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四是国有产转让信息披露问题。信息披露是3号令的重要规定之一,所以披露信息的两种渠道必须不折不扣的落实,即必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刊登;必须在与互联网有效联接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进行公开披露。而且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五是交易方式的确定。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只有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受让方时,才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从目前政策看,明确可以批准协议转让有三种情形,即辅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国家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不得直接批准协议转让,否则都属于违规行为。六是对于向企业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问题。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已联合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国资字〔XX〕17号)。为此,我要求大家,对企业改制中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的项目,要严格按照78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详细披露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信息,使其他投资方与管理层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三、加强产权转让业务的培训宣讲,提高产权转让管理水平
业务培训是提高产权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自去年以来,省政府国资委先后举办了三次由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省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国资委、省市产权交易机构参加的培训班,对国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的政策和操作规程进行了培训。今年四月份,在全省产权股权工作会议上,我们专门邀请了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副局长邓志雄同志,就产权转让的有关问题作了专题讲座,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今年下半年,省政府国资委还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一是组织人员赴兄弟省市学习考察成功经验和做法;二是组织省政府国资委派出资企业和各市国资委相关人员参加国家举办的产权转让培训班,提高解决产权转让中疑难问题的能力;三是派员到改制和产权转让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进行现场指导,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希望各市在培训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各企业也应积极派员参加培训。
四、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检查
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检查,是落实国家和我省产权管理政策的有效途径,也是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产权转让进行监管的一项长期工作。去年下半年,由政府省国资委、财政厅、监察厅、工商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全省部分省属企业、市政府国资委、省市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情况进行了抽查,从抽查的情况看,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基本能够按照3号令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企业能够按照3号令的要求认真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前期工作,采取不同方式到各级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是在思想上存在误区。认为进场交易就是到产权机构办理转让手续,忽视了进场交易的真正目的。二是进场不挂牌。部分市、县(区)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互通网络上挂牌公示,也没有在省级以上金融类报刊上公告。有些市以市长办公会或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直接批复协议转让的行为依然存在,违反了3号令规定。有的市甚至没有一个竞价项目。三是县区属企业监管体制还未完全理顺,产权转让信息沟通与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如县区产权转让信息报送迟缓,个别县还存在漏报现象。四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产权交易机构办公设施、人员配备严重滞后,工作开展还没有步入正轨,与3号令规定的从事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还有较大差距。
对存在的上述问题,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引起高度重视,在研究审批企业改制方案时要正确理解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按照3号令等有关规定办事。在规范自身转让程序的基础上,要会同工商、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要检查1至2次。为配合国务院国资委今年的产权交易联合检查,省政府国资委近期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省市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检查,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各市国资委从现在开始要抓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今年的检查重点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披露情况、企业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情况、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产权交割过程、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等。要注意了解和总结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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