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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个人思想总结

思想总结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关于行政执法个人思想总结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行政执法个人思想总结,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一:

  法律底线是不容讨价还价的,底线之上,方是具体执法部门可寻找办法、解决现实需要的求解空间

  “合同工”、“临时工”再次聚拢舆论目光。《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6月1日起施行,要求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广东此举并非首吃螃蟹。自2012年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河南、重庆、黑龙江、云南昆明等多地先后出台过“禁止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的明文规定。广东此次仍能引发舆论“激动”,盖因现实与法理的错位:临聘工、合同工,仍是当下执法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屡见报端的暴力执法、野蛮执法事件中,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推到前台当“挡箭牌”。最近陕西延安城管执法人员被指残暴地“跳起来踩头”,当地回应也称“涉事人为临时工”。

  法理上早已丧失了正当性,现实中却总能顽固生存,当然有现实的复杂性:能拿到桌面上说的是“正规编制少、工作量大,我们又有这样那样的新情况、新任务,不得已而为之”;拿不到桌面上说的则可能是,“临聘人员”执法,比起正式职工来成本小、干活多、好管理、易指挥,出了问题还可以断尾求生,不啻一道便利的“防火墙”。

  可关键在于,我们不能容忍“小道理”随便就挤走“大道理”,也不该容忍法理向现实无限度地迁就妥协。一波又一波的“临时工”横行执法,引发舆论强烈不满,已严重冲刷了权力公信,成为法律威严之“伤”,必须着眼于全国范围,正本清源,有一个“一揽子”解决思路。

  首先是再度明确临时工执法的非正义、违法性。行政单位不能非法用工,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凡签订合同就是单位职工,“临时聘用”显然不能成为避责的挡箭牌,相反,追究起责任来甚至要“罪加一等”——为什么要聘用这么多临时工?如此倚重临时工干活,“正式工”是否涉嫌团体性偷懒?

  其次是对辅助人员的规模、权限、任务必须廓清边界。即便有的领域暂时离不开临聘人员,需要时间过渡,哪些工作可以做,哪些工作不能做,也必须限定得一目了然,绝对不能眉毛胡子分不清。有权必有责,无责必无良,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逻辑。随意将执法权授予临聘人员,一旦闯祸被揪出来,执法单位必须被倒追责任。法律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用来规范权力运行的。行政执法队伍,尤其要成为依法执法的典范。

  短期来看,有些单位使用临聘人员可能有这样那样的苦衷,但苦衷绝不是对法律置若罔闻的借口。苦衷之外,还有起码的底线——无条件地遵守法律、确定性的执法授权、极高透明度的公众监督,这些都是行政权运行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容任何状况压倒的最大道理。法律是不容讨价还价的,底线之上,方是具体执法部门可寻找办法、解决现实需要的求解空间。这是我们对待行政伦理的基本态度,也是树立法治思维、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篇二:

  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权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显著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有效性,但行政执法的强制力如果运用不好,也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指明了方向。对行政执法权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实现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以法律规范制约行政执法权。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前提是制定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执法主体而言,法律规范既是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又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羁束的工具。任何行政执法权都必须基于法律规范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范,任何行政执法行为的委托都必须具有法律规范依据。这就需要制定体系完备、层级分明的行政执法法律规范,进一步制约行政执法权。

  以权力配置制约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权配置恰当,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形成科学的制衡机制,是有效制约行政执法权的重要途径。行政执法权配置恰当,实际上就是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以及政府部门之间权力均衡,同时也是行政执法文明的重要保证。应着重处理好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权力配置,推进行政执法权力运行规范化;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行政执法职责体系。

  以行政相对人权利制约行政执法权。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本位,权力服务、服从于权利。行政执法权的授予、配置和运行必须着眼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主体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发展。应预先设定法律程序,赋予相对人一定的.防卫权利,如知情权、申辩权、质证权、要求回避权等,让行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约束,从而充分保障和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程序制约行政执法权。在法律领域,程序是与实体相对应的一种法律形态,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在程序观念发达之前,实质正义受到的关注更多,程序被视为实现实质正义的工具。随着法治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单纯追求实质正义而忽视正义的实现过程,其结果不仅可能造成实质正义难以伸张,而且可能危害民众权利。对于行政执法程序而言,公开是其精神内核。必须大力推进行政执法权行使的公开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以责任制约行政执法权。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行政执法权不能脱离责任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权责一致,依法定责、依法督责、依法究责,以责任制约权力。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有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当前,亟须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尤其是问责和引咎辞职制度。这些制度填补了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之间的空白,为行政执法权的良性运行注入道德伦理价值。

  以制度体系制约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重要方式,如果缺少有效的监督制度,行政执法就可能偏离法治的轨道。因此,现代各国均非常重视建立强大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尽管各种监督的效力不同,但是都不可或缺,并且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应当更加重视监督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

  以救济制约行政执法权。权利与救济不能分割,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行政执法权体现国家意志,是一种公权力。当行政相对人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时,其无法凭借自身的力量与之相抗衡,只能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国现有的行政执法救济体系包括行政复议、信访、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诉讼等多种制度。当前,应进一步对行政执法救济体系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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