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忠实、尽责的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度,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
勉尽责义务。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内容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年度内召开次数96亲自出席次数70委托出席次数20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否否表决情况均投了赞成票————
(二)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参加了召开的委员会日常
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议和表决,履行了自身职责。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3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担保外,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其它任何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6000万元,为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提供担保。该项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截止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担任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等各项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关于高管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和奖金发放基本符合公司整体业绩实际及岗
位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与实际相符。
(二)在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行为,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台州市联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为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符合其正常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在7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上半年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和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担保外,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其它任何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上半年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2,578。68万元,截止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578。68万元,为对江苏联化提供担保1,450万元和对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1,128。68万元。该两项担保均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本次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向董事会提交了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被推荐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就《关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牟金香女士、王萍女士、张有志先生、彭寅生先生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杨伟程先生、马大为先生、黄娟女士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因此,同意上述七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在8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已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王萍、彭寅生、郑宪平、张贤桂、鲍臻湧、叶渊明、何春和曾明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未被解除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王萍为总裁,彭寅生为常务副总裁,鲍臻湧为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郑宪平、张贤桂、何春、叶渊明为副总裁,曾明为财务总监。
(五)在9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议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文来源:https://www.010zaixian.com/gongwen/shuzhibaogao/5180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