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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决书范例

书信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原告王X,女,19xx年1月8日生,汉族,江苏xxxx,住xxxx。

  原告胡XX,男,20xx年3月2日生,汉族,住xxxx。

  原告李XX,女,19xx年6月11日生,汉族,住xxxx。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勇、顾加栋,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XX,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xxxx。

  被告南京华奥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住xxxx。

  被告刘XX,男,196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xxxx。

  被告xxxx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鑫源公司员工,住xx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x保险分公司),住xxxx。

  负责人吴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韩方钊,保险分公司员工,住商丘神火大道21号。

  被告龚XX,男,196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xxxx。

  被告孙XX,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xxxx。

  被告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璧公司),住xxxx。

  代表人宋XX,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瑞龙,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

  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锦,保险分公司员工,住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

  原告王X、胡XX、李XX与被告毛XX、华奥公司、刘XX、灵璧公司、太平洋保险分公司、龚XX、孙XX、鑫源公司、永安保险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胡XX、李XX委托代理人王勇、顾加栋,被告毛XX、鑫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夏,灵璧公司、孙XX委托代理人闫瑞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龚XX、华奥公司、太平洋保险分公司、永安保险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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