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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判决书

书信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原告周×,女,19xx年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XX,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女,19xx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陈×,女,19xx年7月8日出生,工作单位职务不详。

  原告周×与被告刘×、陈×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邢XX、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诉称,刘XX与我系夫妻关系,被告刘×系我们二人之女,被告陈×系刘丹岭之母。涉案房屋为303号房屋,原系刘丹岭与我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刘丹岭名下。20XX年7月21日,刘丹岭立下遗嘱,指定在其去世后涉案房屋中属于其自己的部分由我独自一人继承。20XX年8月30日,刘丹岭不幸去世。我认为,根据遗嘱,我有权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刘丹岭遗产的部分,而我原系涉案房屋共有人,对其余部分享有所有权,故该房屋所有权属于我。为明确涉案房屋的权属,我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一、303号房屋中属于刘丹岭遗产的部分由我继承,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于我;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刘×辩称,我同意我父亲的遗嘱,同意303号房屋全部归我母亲所有。

  陈×未口头答辩或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刘XX与周×于19xx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刘×。刘XX之父刘弄潮于19xx年10月4日去世,母亲为陈×。20xx年2月5日,刘丹岭取得303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xx年8月30日,刘丹岭去世。

  20XX年7月21日,刘XX立下遗嘱,内容为:”我现在头脑清楚,神智正常,我担心去世后,我的遗产继承问题会给后人增添麻烦,特在此立下遗嘱如下:一、我名下有一处房产,地址在303号,该处房产是我和我的妻子周×的共同财产,我决定在我去世后,将该房产中属于我的那一部分由我的妻子周×独自一人继承;二、我和我的妻子周×婚后所购置的所有物品及他人所送的物品均为共同财产,我决定在我去世后,该物品中属于我的那一部分由我的妻子周×独自一人继承。”立遗嘱人刘XX签字并按印,时间20XX年7月21日;见证人丁×和赫×签字并按印,时间20XX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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