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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行政处罚告知书模板

书信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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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行政处罚告知书模板【一】

  xxxx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明,2002年06月27日,你单位依法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02年06月27日至20XX年07月28日。当事人股东:蒋万彬、顾晓东;出资情况:蒋万彬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比50%,顾晓东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比50%。20XX年3月3日,你单位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伪造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确认函、股东顾晓东的身份证等材料,并在上述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确认函上伪造股东顾晓东的签名。你单位将上述虚假材料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骗取公司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你单位变更后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出资情况:蒋万彬出资175万元人民币、占比87.5%,顾晓东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比12.5%;经营期限:长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有以下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南公(南)移字[20xx]2号xx市公安局xx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1份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确认函、股东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涉嫌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的相关情况;

  2、你单位股东顾晓东、法定代表人蒋万彬的询问笔录各1份,笔录中股东顾晓东、法定代表人蒋万彬均对你单位提交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确认函、伪造股东顾晓东身份证等材料取得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情况进行陈述,证明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

  3、你单位在公司登记机关的相关开业登记材料、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确认函、股东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共42页,证明你单位向登记机关提交开业登记材料及变更登记虚假材料相关情况;

  4、你单位的股东顾晓东向本局提供的你单位设立登记相关材料,证明顾晓东股东身份及企业设立情况;

  以上证据反映的情况与你单位相关股东的陈述吻合,复印件均由提供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或盖章认可。

  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公司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你单位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下,伪造《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确认函》;伪造顾晓东的身份证,身份证上除顾晓东姓名、性别、民族等信息一致,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均与顾晓东的身份证信息不一致;《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确认函》上顾晓东的签名也是伪造的。你单位将上述虚假材料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变更后股东蒋万彬由原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比50%,变更为出资175万元人民币、占比87.5%,原股东顾晓东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比50%,变更后出资仍为25万元人民币,占比却从原50%变更为12.5%,你单位的行为侵占了股东顾晓东的合法权益。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与你单位成立时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不一致。你单位的行为,损害了相关股东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也破坏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并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危害后果,本局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撤销20XX年3月4日你单位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xx0-8xx21092

  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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