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重庆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福红路30号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晓军,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电话:13368403085。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重庆市全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发公司)以景观设计合同为由,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xx年7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但是,该案应属涉及不动产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据原告所述:双方签署合同的事项系陕西省汉中市虎头桥广场景观设计事宜,本案的法律关系发生在汉中市,合同履行地也在汉中市,且因申请人与本案有关的工程资料均在汉中市保管。因此,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按不动产专属管辖。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对于确定管辖权的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在原告,但现本案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据上,本案应移送本案工程所在地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xx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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