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来自: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 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10日 高检会[2011]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 2013年9月30日
篇二:王世国申请执行监督一案
王世国申请执行监督一案
(20xx)常执监字第5号
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xx)常执监字第5号
申请监督人(利害关系人)王世国,男,汉族,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勇,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阳章英等32人。
被执行人澧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澧县澧阳镇解放北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戴述雄,该中心书记。
第三人澧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万寿宫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春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阳章英等32人与被执行人澧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世国向本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王世国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监督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晋
审 判 员 :孙 智 勇
代理审判员: 罗真
代理书记员: 张慧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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