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行政再审申请书样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再审申请书样式1: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XX市XX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XX厂长电话:XX25992XX6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福建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XX市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钭飞龙局长
申请人不服(20XX)闽行监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证1)、不服(20XX)南行监字第1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证XX)、不服(20XX)南行终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证12)、不服(20XX)邵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证13)、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不受理本案程序违法。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1)以“过了诉讼时效”、(2)以“缺乏法律依据、”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依法、依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项:
1、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依法受理本案。
2、依法确认(20XX)闽行监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依法撤销(20XX)闽行监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撤销(20XX)南行监字第1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撤销(20XX)南行终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撤销(20XX)邵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4、恳请最高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一审诉求,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认定告XX市粮食局当第二被告“过了诉讼时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福建省高院作出把本案踢出诉讼程序之外,变范一、二、再审的说词,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告卲武市粮食局以“过了诉讼时效”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这是院长和主审法官眼花了,没看见、(1)“工商处字(1999)第26号”(证5)行政处罚决定书供认:“工商捡查大队协同市粮食局”执法:粮食局是本案侵权责任人。(2)第二天八月十二日工商局三人、粮食局三人和吴家塘粮站人员到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查封”(证6)45000斤谷子、扣押工商“营业执照”(证7)、抢劫加工厂钥匙:(3)XX市公安局“邵公办信(20XX)67号”(证XX)信访告知书确认:“工商局和粮食局联合组成的粮食稽查大队”联合执法:工商局与粮食局本案联合执法责任人。而(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证XX)和(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证XX)遗漏了XX市粮食局被告,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没追加被告的渎职枉法行为。本案从20XX年12月17日(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下达,申请人提起诉讼、到(20XX)邵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下达,中间相隔27天,从何来的过了诉讼时效?遗漏被告违法不追查、而申请人依法増加被告犯法。公理何在?颠覆了法律的公信力、亲和力。并在第9号驳回通知书还称:“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这就是福建省高院再歪理邪说?是滥用职权、以权压法的徇私枉法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财产权的正确?而不是秉公执法的正确?执法的腐败行为
二、认定行政赔偿事实缺乏法律依据错误,是有法不依、有错不纠。执法不作为问题。
在第9号驳回通知书称:“你诉请确认XX市工商局查封财产行政行为违法赔偿一事、已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诉讼中得到处理、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你在本案中再次诉请XX市工商局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不是缺乏法律依据?而是执法不作为的枉法问题?是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剥夺申请人合法权益?本案根据(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第十页第22行认定:“上诉人在上诉时,提出赔偿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XX0万公斤谷子(证4)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审理。”没审理事项依法提起诉讼,何来的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院长和主审法官睁开眼说瞎话,有法不依、有错案不纠。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南平市中院不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属于玩忽职守渎职问题。而不是缺乏法律依据问题?而是福建省高院不执行中央政法委关于《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的办法;”和“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得到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依法按程序就能公正解决问题。”无视中央政法委文件精神。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扭曲法律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围挠着不受理本案的程序违法问题。福建省高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有法不依、有错不纠颠覆法律的公平、公正剥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权、财产权问题。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本着有错必纠原则,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审理本案,依法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支持申请人一审诉求为盼。
此致
申请人:福建省XX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XX
20XX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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