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报告的复核】
离任审计报告完稿后,应经审计机构的业务负责人进行复核。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所采用审计程序的恰当性。复核审计项目所采用的审计程序是否符合审计计划的要求,这些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是否被充分实施,所有审计程序是否已完成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恰当记录。
(2)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充分性。复核已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足以支持审计人员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对已经收集的被审计单位的概况资料、经济业务情况、内部控制及会计记录等,连同审计人员制定的审计计划、审计程序以及所采用的审计步骤、方法,是否都已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否表述清晰、记录有序度足以自明等。
(3)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复核并研究是否存在会导致进一步查询和追加审计程序的事项;是否存在涉及未遵循会计准则的重大事项;是否存在审计步骤不完善或存在未解决的问题;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未解决的会计和审计事项。
(4)审计工作是否符合审计机构的质量要求。复核和检查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是否遵循了独立性原则;对助理审计人员是否进行了指导和监督;是否遵循了审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审计人员及其助理人员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实现了审计目标;提出的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结果相一致等。
【离任报送】
审计人员完成离任审计之后,应将离任审计报告提交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离任审计报告和离任法定代表人对离任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同交给有关部门(如企业主管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等)。由有关部门根据审定后的离任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处理决定,并交有关部门执行。离任法定代表人如对审计决定和处理、处罚意见不服,要求复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
【其它】
意见段。这部分应对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时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定量评价,审计人员可以利用财务责任、管理责任等定量评价结果进行评价。二是定性评价,审计人员可以利用法纪责任、社会责任等定性评价结果并综合考虑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和群众的反映进行评价。三是综合评价,即在定量考核、定性分析的基础上,依据重要性原则,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责任、管理责任、法纪责任和社会责任地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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