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有内部环境审计定义综述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师在环境问题中的作用》中提出:“环境审计是环境管理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借此,管理部门可确定组织的环境管理系统在确保组织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规章和内部政策的要求上是否充分。”
格兰特·莱杰伍德在其所著的《环境审计与企业战略》一书中指出:“环境审计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涉及到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创新能力,而且涉及到企业的生产、储存、营销等各个方面。”
上述定义中虽然都把“环境审计”作为被定义的对象,但都是从企业内部审计的角度出发,因此,本文将它们作为对内部环境审计的定义。
此外,我国学术界有关内部环境审计的主要观点有:王德升、杨树滋把内部环境审计定义为:“为达到促进与影响企业环境的各项活动有关的经营管理和评价该企业环境政策遵守情况这两个目标,对该企业有关环境保护的组织、管理系统及程序的状况系统地、成文地、定期地和客观地进行评价的管理手段。”
陈正兴提出:内部环境审计由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主要是对企业有关环境保护的组织、管理系统及程序的状况进行客观地评价,以达到促进与影响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评价企业环境政策情况这两个目标,是一种环境管理手段。
汤亚莉、刘星认为,企业内部的环境审计应该是:“对企业在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在生产经营过程的同时不破坏自然与社会环境方面的行为和成效的评价。”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没有全面包括内部环境审计的种类。根据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D SAI)所属的环境审计工作小组(WGEA:Working Group on Environmental Audit)印发的《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内部环境审计应包括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但现有的定义只反映了其中一个或两个类型。(2)上述几个定义没有准确界定内部环境审计的主体。(3)没有准确描述内部环境审计的对象。(4)上述定义中只有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定义提到了依据问题,其他几个定义均没有对此问题做出说明。(5)有些定义没有指出内部环境审计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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