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计报告的虚假陈述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客观要件之一,这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但如何界定虚假陈述行为,法律界和会计界有不同的观点。由于财务会计报表真实的相对性及现代审计理论和技术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也只能是相对的,即只是相对于会计准则、制度及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法规是真实的。因此在审理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件时,也只能用“法律事实”而不能直接用“客观真实”作为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依据。只有当“法律真实”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时,才能启用“客观真实”标准直接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有无虚假陈述行为,有无过错的依据。
「关键词」 审计报告 虚假陈述 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
一、引言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审计报告用户据以作出正确决策的客观基础,也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计报告的“虚假”陈述,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客观要件之一。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主要指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2年1月15日下发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款更是明确规定了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如何科学界定审计报告的“虚假”和“真实”,不仅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对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的正确评价,甚至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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