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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受组织部门委托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期间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形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组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党内监督条例》、《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中都有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党的十八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与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改进政绩考核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健全严格审计制度,这些法规赋予了审计机关崇高的地位和神圣的使命,把审计监督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强力推进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形成的审计文书是体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的重要形式。经济责任审计文书有以下特点:
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要体现独立审计的精神
我国宪法第10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法》据此条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多年来的审计实践仍然存在责任追究不到位,屡审屡犯,违规不改的现象。这也使得独立行使审计的监督权不到位,审计结果转化不充分。
经济责任审计,面对是权力宝塔上从科级到省部级官员,治国、经营企业的人才精英,涉及的是各行各业的重大经济事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与执行情况、资产损益情况、企业及地区发展与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情况;责任的界定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法规的情况,合理认定被审计当事人的履职过程中的责任,需要掌握上述各种情况中详实数据。审计机关行使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独立审计权的力度为筑成一道防腐败堤坝服务,这是把权力关进铁笼的防腐、治腐的重要举措,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受到来自权力网、关系网、金钱网的挑战。这就容易使得外部的干预通过审计机关内部的干预来实现,从而影响审计结果报告的公正性、合法性、严肃性。
体现独立审计时要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明确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的地位。我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用审计监督权,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受审计机关的委托和派遣,受制于审计机关,而个人不能享有“独立审计”的特权。
为了建立严格而健全的审计制度,做到疏而不漏报,必须从法律层面上赋予审计人员、复核人员只服从以法律为核心的独立权的地位,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抗干扰能力。经过细致复杂的审计过程,经济责任的审计文书的形成,按规定要经过审计小组人员的现场审计、内部审核机构的专职人员复核、审计业务办公会议集体审理、审计机关领导把关审批签发等四道程序,众多层次的审计人员都需要独立参与,在各自环节内独立行使各自职权,建立审计人员严格内部管理制度、问责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实行“谁审计,谁作审计结论,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审计人员中各环节的独立性在审计文书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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