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经初步核实(审查),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向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正式公文。这里仅规范初步核实(审查)阶段的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
一、制作依据
(一)纪律检查建议书的制作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初步核实后,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2 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2 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2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3 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纪律检查建议书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初核机关和核实认定的违纪问题,二是处理建议;三是要求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二)监察建议书的制作依据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纪发〔2005〕7 号)规定,经初步核实(这里的初步核实“包括初步审查”—— 笔者注),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建议。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条规定,初步审查后,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教程》第四章“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一节中讲到,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监察建议书》,送达有关行政机关。
(三)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共同的制作依据。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教程》第四章第三节“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中讲到,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按照以下办法作出处理(参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和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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