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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6月15日上午,局长王庆玉同志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及其它问题进行了研究。纪要如下:
一、会议原则同意市社会救助局关于对城区(不含夷陵区)因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一次性临时救助的建议。对于上述对象的救助,市社会救助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救助标准按上述对象单次安装假肢、矫形器具总费用的5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二、会议原则同意市直单位(含所属二级单位)的社会救助审批工作由市社会救助局直接承担。市社会救助局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政策规定,搞好相关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和审批。同时,会议议定了市直单位(含所属二级单位)社会救助工作的几个具体事项:一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8〕82号)精神,鉴于当前市二福利院集中供养“三无”人员财政供养标准偏低,远远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由市社会救助局将市二福利院供养标准未达到城区城市低保标准1.5倍的“三无”人员纳入城市低保救助范围,并按照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进行补差;二是将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天10元调整为11元,一般对象的救助按人均3天计算,长期滞留人员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市社会救助局要认真搞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核实人数给予临时救助;三是将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四是市社会救助局要迅速对大老岭林场等市直单位的社会救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审批。
三、会议原则同意市社会救助局提出的关于调整丧葬临时救助政策的建议。今年初,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的通知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免除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宜市民政〔2011〕46号),并明确了资金保障渠道。这一政策出台后,市民政局2009年10月28日《关于将城乡低保户和“三无”人员遗体接运及火化费纳入临时救济范围的批复》(宜市民政函〔2009〕78号)的意见已经自动失效,因此予以废止。会议同时议定:对于农村边缘困难群众和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因丧葬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四、会议讨论研究了《市直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草稿),请市社会救助局按照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然后尽快印发实施。
五、会议同意将局机关面包车(鄂EE2961)处置给市社会救助站使用,车辆过户和资产转移手续由局办公室会同规财科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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