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强疫苗价格的管理方案
一、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接种单位(包括各级疾控机构的直属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在接种第一类疫苗时,不得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接种单位在为儿童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时,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第二类疫苗是指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第二类疫苗价格管理按照既有利于正常流通和接种,又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减轻受种者经济负担的原则,实行流通环节差率管理。
1、在疾控系统内调拨供应第二类疫苗,各级疾控机构均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包括直接从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购入的第二类疫苗),顺加规定的流通差率调拨供应。流通差率市级疾控机构按不超过8%(均以每人份疫苗为单位,下同),县区级疾控机构不超过12%自行确定。
2、接种单位,应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以下最高流通差率计算零售价向受种者收费并出具收费凭证:
3、《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内的疫苗,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加价率的规定。
4、疫苗预防接种服务价格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疫苗接种价格问题的通知》(价费〔〕366号)规定执行,即疫苗接种服务费每人次1元;接种耗材费,使用普通一次性注射器的,每人次0.7元;使用自毁式注射器的`,每人次0.8元。此外,不得收取上述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市和区疾控机构应在各批次疫苗销售(调拨)前,凭《第二类疫苗进销价格备案公示表》(见附件)及其电子文档、有效进货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我局驻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备案,并负责督促所销售(调拨)的接种单位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各接种单位在该批次疫苗接种过程中,不得撤销公示内容。未经价格备案公示的,不得在接种单位使用,违反规定使用的,接种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
接种单位直接从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购入的第二类疫苗,由接种单位按上款要求直接备案并负责公示。
五、第二类疫苗实行流通环节差率管理后,各级疾控机构不得再按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出具的公示、备案价格制定疫苗销售价格。各级疾控机构从疫苗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获得的价外收益,应在计算实际调拨价、销售价时予以扣除。
六、各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二类疫苗流通环节差率管理工作;各区物价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对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差率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备案公示程序擅自销售(接种)疫苗,不执行规定加价率,对违反规定向疫苗接种者收取费用的,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年4月1日起执行,文中确定的流通差率试行一年,各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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