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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私人建房质量安全的管理方案

会议方案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乡镇私人建房质量安全的管理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乡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私人建房质量安全质量,促进我市村镇建设工作健康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NNN市小城镇办制定乡镇私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乡镇房屋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市农村建房质量统一实施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乡镇私人房屋建设质量。

  二、工作目标

  三、工作计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乡镇私人房屋建设质量。

  要充分认识乡镇私人建房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一定要振奋精神,正视困难,主要领导要亲自把这项工作抓在手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乡镇私人房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加快检查进度,限期完成任务。各乡镇要以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和动力,在辖内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质量检查,认真分析私人房屋建设质量和安全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制定补救措施,狠抓落实。

  (三)、强化督查,抓好抓实。市小城镇办将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继续组织有关部门跟踪督查。

  四、工作步骤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乡镇房屋建设现以砖混结构的楼房为主,砖混结构的楼房对质量和安全要求较高,但因管理体制不适应我市乡镇房屋建设的形势发展,当前农村建房质量隐患较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以及市有关会议精神,乡镇私人建房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村镇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近年来,在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乡镇私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但是,我市的乡镇私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存在不平衡,部分乡镇的乡镇私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仍处于空白状态,管理薄弱、设计和施工不具备资质,工程质量安全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因此,私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列入议事日程,层层做好动员,强化组织领导,把乡镇私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阶段。

  (二)、明确职责,有序建设,完善管理体制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形成权责清晰、运转有效、管理有序地工作机制,加强对乡镇乡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服务,确保所有村镇工程质量安全。

  乡镇私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村镇建设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要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乡镇、街道建设主管部门应成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设置至少2名监督员,具体负责乡镇私人建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并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工程报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管理的责任,确保私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各区、市政府应将村镇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之中,严格考核。

  (三)、建前申报,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乡镇私人建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及管理权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到所在乡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并办理开工、定位验线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在规定时限内到工程所在乡镇、街道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在各乡(场、区)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民自住建房,两层以内的由各乡镇(场、区)统一规范办理审批手续,核发“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使用农民建房通用图集。两层以上或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规模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新建、加层、改扩建房屋、开发房屋,由乡镇(场、区)集镇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后上报市规划局统一办理规划准建及施工许可手续。严禁不经批准随意建房。单位建房一律由市规划局审批。规划区外的由各乡镇(场、区)按新农村建设要求规范审批并落实监督责任。

  农民建造两层及两层以上或投资30万元以上或3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并到市建设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把农民住房承建人施工资质关。农民住房承建人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匠证方可承建农民、居民住房。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户要申请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监管力度,根据原定计划,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乡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从2014年5月1日起进入监管。由市小城镇办牵头,所有监管人员分为二组,每组由质监、安监、执法三部分人员组成,开始建设监管大行动。全市分二片东南乡为一片,西北乡为一片。各乡镇城建所要明确一名质量安全联络员,结合建设局精细化管理工作伸延到乡镇。工作目标是符合报建要求(300平方米以上或30万)报建率达到80%,各乡镇质量安全联络员及时上报在建名单工作计划,质监、安监、执法每月要进二次巡查。巡查人员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外擅自进行建设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

  乡镇私人建房工程的勘察、设计、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把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作为质量管理的重点,建立严格的内部保证体系,各阶段、各工序、各环节都要严格把关,确保各项强制性标准在乡镇私人建房建设的全过程得到认真执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复验,重要的建筑材料以及混凝土、砂浆强度试块必须执行见证取样制度。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自保体系,并为作业人员提供良好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加强对深基坑、大型模板、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用电等重点内容和重点环节的监控,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乡镇、街道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要建立村镇建设工程监督档案,每周召开一次质量安全专题会议,分析、布置、检查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质量安全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有完整的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本辖区存在的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有决议、有检查、有落实。

  (五)、加强服务与培训指导,全面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各乡镇、街道建设主管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应完善相关政策,主动服务,建立简捷、顺畅、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培训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引导乡镇私人建房工程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村镇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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