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南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597
第五条 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北路望城区丁字镇翻身垸;
邮政编码:4102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商务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湖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湖南外贸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湖南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所在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在湖南省,学校录取批次层次:高职专科批。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规定批次时间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应用日语、应用韩语3200元/年;国际金融、投资与理财、财务管理、市场开发与营销、商务管理、商检技术、电子商务3500元/年;商务英语3520元/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电算化、成本管理与控制3850元/年;计算机应用技术、旅游管理、酒店管理4600元/年;室内装饰设计、电脑艺术设计、皮具设计7500元/年;软件外包服务8200元/年;航空服务8800元/年。(各专业学费按湖南省物价局审批后公示的标准收取)
住宿费:按住宿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收费(六人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731-88401120、88401113
传真:0731-88131718
监督申诉电话:0731-88131715
网址:http://www.hnwmxy.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外贸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委托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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