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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章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厦门大学章程

  《厦门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8号公布。

  《厦门大学章程》分序言与正文2大部分,正文分总则、举办者与学校、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教职员工等10章77条,9300多字。
 

  核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8号(厦门大学)

  厦门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厦门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序 言

  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办。1937年学校由私立改为国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厦门大学以养成专门人才、研究高深学术、阐扬世界文化、促进人类进步为办学宗旨,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弘扬“爱国、革命、自强、科学”精神,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精英人才,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厦门大学,简称为厦大;英文名称为Xiame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XMU。

  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

  学校设有思明校区、漳州校区、翔安校区和马来西亚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八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

  (三)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六)自主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以育人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成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全委会职责并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有关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协调、决策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一名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学校其他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学术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学术事务。各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术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部委员会主任轮流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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