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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是《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政工)科: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各相关单位务必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检查和纠正以往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即日起,所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一律依照本《细则》的要求实施。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所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组织、综合管理、政策指导、考试考核、备案审核和监督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行招聘的工作人员办理进人的相关手续。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工作。

  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正、公平地开展招聘工作。

  职位设置与申报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职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县(市)区各级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本年度下达的计划数,结合本单位岗位需求等情况设置职位,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定。

  (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工种和岗位外,原则上不得有性别歧视。

  (三)招聘人员一般要求在35周岁以下,个别紧缺专业、特殊岗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四)凡招考职位有专业要求的,原则上鼓励按“类”设置专业条件。

  信息发布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各单位申报职位(数)审核汇总后统一编制招聘方案,并同时在两种(家)以上载体(网站、报刊或印刷品)上发布招聘信息。

  第六条 事业单位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应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事先在招聘信息中告知。

  第七条 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 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如确需补充或修正的,须达到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 市和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除个别单位因工作急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单独组织外,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每次考试每个考生限报一个职位,凡重复或多报者均取消考试资格,且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在公务员招考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不得报名。

  第十二条 考生提供的各项证件、资料及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查实,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取消报名资格、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禁考等处罚。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主管局共同组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考生资格进行初审,并对考生资格审查工作负责。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填写的信息表提供的各项证件复印件、证明材料均由事业单位主管局收集存档备查。资料保存期为聘用后一年零六个月。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确认

  (一)全日制学历是指国民教育普通高校统招的全日制脱产学习取得的学历。

  (二)取得国外学历、学位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的人员,须是在国(境)外学习取得的且有我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等相关证件和认证书。

  (三)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岗位,工作经历是指取得中技、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生学历后的工作时间,工作经历可连续计算至报名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计算为工作经历时间。

  (四)职位要求中所有“以上”要求均包括本层次要求。

  第十七条 应聘同一职位,职位数与资格审查合格人数应不低于1:3的比例,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减或取消该职位的招聘计划数。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

  考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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