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文化业开发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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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被喻为无烟的xxxx产业,是当今世界发展最迅猛的产业之一。近年来,在我国旅游文化产业蒸蒸日上的大背景下,湘西xxxx苗族旅游文化产业来势很好。据统计,2013年接待游客24.28万人次,直接旅游收入5338万元,占全县旅游总收入的40%以上,在带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特殊作用。
湘西xxxx苗族旅游文化产业的发展,一方面给当地带来了经济发展,也引发了社会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关注和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基础设施不完善,急功近利,管理缺位和保护不力等原因,也带来了环境被破坏,文化被误解、歪曲等负面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凸显了湘西xxxx苗族传统文化在立法方面的缺失和执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因此,加快xxxx苗族文化旅游的立法步伐,尤显迫切。本文就此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xxxx苗族传统文化资源与旅游产业发展现状
(一)xxxx苗族传统文化资源的独特性,差异性和不可再生性。xxxx旅游文化资源普遍存在苗族文化与自然环境的独特性、差异性与不可再生性。整个xxxx区以峡谷、奇山、奇瀑等自然景观为基础,“静、野、奇、特”的峡谷风光与苗族特色浓郁的民族文化相得益彰。夯沙乡集镇体验以苗族鼓舞为代表的民族演艺文化,夯吉村摄苗寨美景,学苗家武术,踏“弹琴场”听天籁之音,大丰冲 “太阳鼓”观奇瀑,唱《吕洞神活》,吕洞村感悟以圣山祭祀为依托的苗族祭祀文化,矮坡村品黄金茶,排拔摘瓜果蔬菜,吃农家饭回归山野,新田老寨古榉木树下听xxxx爱情故事,置云海天堂看沧桑圣山。由此可见,xxxx苗族文化与旅游资源呈现出与其他苗族地区,其他少数民族文化不一样的天赋。
(二)xxxx苗族旅游文化产业起步迟、规模小与多样性。xxxx苗族旅游文化产业于21世纪因湘西州“百千万工程”逐渐兴起,开始有了一定的规模,逐渐形成六种产业类型。一是小桥流水型。主要以梯子村和夯沙村为代表,依托夯沙河纯净的山体资源和恬静优美的自然田园风光,充分挖掘当地特有的“桃花虫”和苗育饮食文化,以赤脚抓螃蟹,捉挑花虫为主要娱乐方式,以桃花虫和长桌宴为主要特色饮食及小桥上柳荫下欣赏田园美景。二是地方特色餐饮型。主要以吕洞村苗家酸鱼、苗家酸肉等地方特色餐馆为代表的特色饮食文化,以“吃”为主要旅游内容,并辅以一定的休闲活动项目。三是少数民族风情型。主要以夯吉村为代表,依托当地苗族长期存在的独特的民俗文化,如村寨风水及建筑构造、生产方式、苗族织锦、民族服饰、节庆(武术表演),宗教信仰、稀缺的“弹琴场”等资源进行开发,以体验苗族风情为主。四是农作物采摘型。以矮坡村、吕洞村为代表的万亩生态茶文化旅游区,依托当地特有的黄金茶、猕猴桃、桃子、李子、梨子等经济作物,以游客采摘为主要体验,辅之以一定餐饮和休闲娱乐活动。五是农家庭院型。以排拔、蜂塘的部分农家乐接结点为代表,依托周围的.自然环境,当地原生态的农事生态活动,并辅以一这的娱乐活动。六是科技农业型。主要以梯子村、夯沙村为代表的高科技农业种植基地为代表,依托种植景观,以观光为主,并辅以一定的购物活动。
二、当前xxxx苗族文化资源与旅游产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旅游开发对xxxx苗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开发过程其实就是保护过程,要在发掘、整理和提炼xxxx苗族、风俗习惯、历史掌故、神话传说,民间艺术,舞蹈戏曲,音乐美术,民间技艺,服饰饮食,接待礼仪等苗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同时,注重保护。当前,xxxx旅游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过程面临突出的法制问题。一是商业化趋重,苗族文化“失真”问题;二是文化同化使其原生态环境开始面临的破坏。
(一)当前xxxx苗族文化旅游资源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立法方面不到位,甚至缺位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湘西作为湖南省旅游大州,虽然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旅游法》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成绩有目共睹,但问题也不容小觑。当前,就xxxx区苗族文化旅游立法工作事前调研不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缺乏针对性,未突出地方特色,有的如《xxxx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尚未出台,虽有规划,未有保护条例,法制缺位。有的立法内容过于原则性,缺乏有效规范,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为旅游资源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同样立法中重视旅游文化资源法律保护,对xxxx区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缺乏关注。二是执法方面也面临缺位与不到位的问题。xxxx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一直没有成立,管理存在缺位。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也没有成立,行业管理规定落实不够,缺乏标准化。
(二)发展xxxx旅游文化产业的法律对策。一是xxxx苗族文化旅游资源法律保障应坚持四个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xxxx苗族文化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在制定景区规划时加大对资源的法律保障,实现可持续性;坚持预防为主原则,xxxx景区独特的景观与周围自然环境浑然一体,一旦破坏,后世修补无济于事;实际可操性原则,结合xxxx景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与法规政策、法律、《条例》相衔接,解决法律实际过程中的区域差别问题;坚持公众参与原则,民族文化植根民间,开发与保护必须建立民间主动参与上。二是加强对xxxx区旅游文化资源调研,使立法具有民族特色。加强就xxxx景区旅游文化资源开展资源调研,使立法具有民族特色。加强就xxxx景区旅游文化资源开展立法调研,制定立法规划,加紧出台xxxx非物质文化、xxxx景区,苗族特色建筑等方面的法规,及时有效地保护文化旅游资源。地方性法规一定要具有区域色彩和苗族特色,在立法中加以规范。三是通过立法实现xxxx景区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分离。xxxx景区旅游文化资源所有权属国家、管理权在政府部门,经营权属开发商和经营商,但是xxxx苗族文化属于本地区所有、集体所有的部分产权,建立通过收购或其他方式解决,属于个人的产权建设采取变通试解决。鉴于过往政出多门,“管理多头、管理混乱、都在管理、都不管理”的局面,建议在xxxx景区设置统一权限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依据地方实际,采取独创性的管理模式。四是通过立法解决xxxx区村、镇共享发展收益机制。在立法中明确xxxx苗族地区对发展方式的选择权和参与权,尊重民族习惯,保护民族文化,促进xxxx景区民族文化活动中的村镇参与,群众参与,赋予群众在规划和决策中的发言权和收益权。在立法中明确规定,xxxx苗族地区村、镇参与,群众参与利益分配机制和补偿机制,有利于苗族文化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五是加强对xxxx景区旅游文化资源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规范旅游文化开发与保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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