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10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都可能会用到通知,通知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传达指示、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布置工作与周知事项时所用的一种下行公文。那么,怎么去写通知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整改通知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整改通知 篇1
***林业局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资源
违法犯罪专项活动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
随着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扎实推进,我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优势进一步显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更好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县在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旅游开发等项目建设中,出现了乱占乱征、未批先占林地(包括退耕还林地)现象,一些地方毁林修路、采矿、采石、采沙等乱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情况也时有发生;同时,受农作物价格大幅上涨因素的影响,一些林地经营户为了扩大种植面积,使用机械对所承包林地进行开垦,个别地方出现了大面积“毁林还田”事件,造成了植被破坏和林地的严重流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引起
了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切实保护好林地资源,巩固退耕还林地成果,坚决制止非法开垦、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按照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退耕还林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林退发?20xx?10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它是森林的承载体,也是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更是构建“生态宜君”的重要前提。局属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特别是退耕还林地成果,保护林地资源安全,不仅是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应对气候变化、增加森林炭汇的重要途径,更是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迫切需要。为此,各有关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进一步夯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完善考核管理,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坚决遏制毁林毁地现象的扩大和蔓延。
二、广泛宣传,营造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20xx年林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要求,每单位全年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深入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破坏林地司法解释》以及中省领导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有关论述,大力宣传林地保护管理的法规和办理征占用林地的程序以及林业在生态环境建-2-
设中的主体作用。对非法征占用林地情节恶劣的案件和各种干扰查处乱占林地的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保护林地资源的自觉性,营造保护林地资源、制止毁林复垦等行为的强大声势。
三、强化退耕还林地管理,确保退耕还林成果。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的核心是确保退耕还林地面积不流失,尽快成林,发挥其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功能和作用。目前出现的乱占乱征、未批先占、大面积毁坏退耕还林事件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过程出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与中央政策相背离,有的甚至触犯了党纪国法,我们要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杜绝破坏退耕还林成果事件的发生。一是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县退耕还林办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对20xx年以来非法征占用及毁坏退耕还林地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清理工作务必于7月31日前完成,并于8月5日前将清理结果及此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县林业局。对在清理过程中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的地块,要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进行整改;对出现的退耕还林违法行为(特别是“毁林还田”现象),要及时向森林公安派出所进行书面报告,协助森林公安派出所进行立案查处,依法收回林地并作出相应的处罚,责令限期恢复造林;二是继续抓好封山禁牧工作,坚持封山禁牧不动摇。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化封禁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健全管护体系,夯实管护责任,严厉打击偷牧、滥牧行为;三是加强退耕林地管理。坚持能不征占尽量不征占,对确需征占用的,要从严把关,完善审批手续,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同等立地条件下实行易地造林,确保退耕还林地块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要正确处理新修基本农田和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的辩证关系。坚持基本农田“三不修”,即25度以上不修、植被好的地方不修、主导产业已形成的地方不修,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在自然条件较差、生态环境不稳的山区,通过沟地修建淤地坝,增加基本农田;四是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创新管护机制。进一步明确管护责任,在明确林地权属的基础上,按照“谁退耕、谁管护、谁受益”的要求,将政策补助与管护成效挂钩,加大对退耕还林合同和责任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完善责任追究办法,不断创新管护机制,确保管护成效;五是严格按照林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好退耕还林地林权证的登记发放工作,确保发放的`林权证准确无误,对于核查不合格,并发放了林权证的农户,需要进行地块调整的,要及时将原发放的林权证收回注销后,才可发放新的林权证;对已颁发林权证书的退耕还林地,要协调作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相应的地块的变更或注销登记工作,将退耕还林地依法纳入林地管理,以维护林权的稳定和退耕农户的合法权益;对依法征用、占用造成退耕还林地灭失的,要及时作好退耕户林权证的注销登记工作,确保不留纠纷和后患,确保退耕还林林权管理工作的有续开展。
四、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征占用林地行为。
(一)加强征占用林地制度建设。对现有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年度定额管理制度。勘查、采矿和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各项建设工程,原则上一律不得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坚持能不征占尽量不征占,对确需征占用林地的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发展等重大项目,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从严把关,完善征占用审批手续,尽量避免占用征用现有的乔木林地、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古树、珍稀野生植物群落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对退耕还林地实行占补平衡制度,在同等立地条件下实施异地造林,确保退耕还林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和监管。凡因易地开发、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类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在立项规划和可行性研究前,用地单位应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衔接,工程经批准正式开工建设前,用地单位必须先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林业部门现场勘查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审批审核权限报批,经法定程序审核同意后,工程才能批准立项,并据此申办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凡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门不能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和实施项目工程(特别是土地治理项目)为由,随意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拒不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我县行政区范围内所有的林地只能用于发展林业生产,已改变林地用途的非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限期恢复林地。
(三)加强对采石、采砂、采土临时使用林地的管理。 在下列区域的林地内禁止开设采石、采砂、取土场:1、主要河流两侧和大中型水库及其他重点水源区周围第一重山脊内
篇四:森林防火和林地资源管理
森林防火和林地资源管理
第一部分 森林防火常识
一、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是指除城市的市区外,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森林火灾指凡是失去人为控制的,在森林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
林区起火还没有了解清楚前,统称火情。
森林火灾根据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分为四类: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
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
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我国的森林防火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预防是森林防火的前提和关键,消灭是被迫手段,挽救措施,只有把预防工作搞好了,才能不发生火灾或少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就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将火消灭。
二、行政首长负责制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即指省长、市长、县长、乡长“四长”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对所辖区内
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指挥部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五条标准:一是组织机构落实;二是责任到人;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三、火源管理
引起森林火灾的火源,归纳起来有两大类,即天然火和人为火,天然火主要是雷击,火山爆发、泥炭自燃等形成,我县无天然火。人为火分为生产性火源和非生产性火源。(1)生产性火源主要有烧荒、烧地埂、烧秸秆;(2)非生产性火源主要有吸烟、上坟烧纸、小孩及傻痴呆玩火,野外取暖做饭等。
根据我县20xx-2014年度火因分析,生产生性用火占41.7%,其中
主要是烧秸秆占30%,烧地埂占11.7%;非生产性用火占58.3%,其中,上坟烧纸占35%,吸烟占11.7%,儿童及傻痴呆人员失火占3.3%,放牧人员取暖占8.3%。
控制生产性火源,主要是严格执行用火制度,严禁烧秸秆、烧地埂、烧荒。公路、田埂、林缘杂草要在进入防火期前砍除,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减少秸秆焚烧带来的火灾隐患。
控制非生产性火源,主要是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加强宣传,防火期内禁止火种入山,对重点地段、重要时段要组织人员加强巡查,严看死守,对重点人要落实专人专控。
四、森林防火期
我省森林防火期规定在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春节至清明是防火戒严期。根据每年的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进入或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五、灭火原则、灭火方式
扑救森林火灾的原则是“打早、打小、打了”。
(1)打早:一经发现火情,就要争分夺秒的将扑火队伍调集到火场,迅速投入战斗,将初发火一举扑灭。
(2)打小:扑火指挥员要有全局观念,根据火场实际情况,利用扑火有利时机,灵活运用“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先打外围火线,防止火向四周发展,力争变大火为小火,为彻底消灭创造条件。
(3)打了:扑灭火灾后,必须彻底消灭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灭火方式主要是二种:直接灭火方法(也称积极灭火方法)和间接灭火方法(也称建立防火线隔离法)。
(1)直接灭火法:指使用灭火机具直接与火交锋,直接扑打火,使火停止燃烧,常用的灭火机具有风力灭火机、灭火弹、二号扑火工具、水枪等。这种方法适用于弱度、中度地表火(人能靠近灭火)。
(2)间接灭火法:主要是建立防火隔离带,挖防火沟。适用于猛烈燃烧的地表火,树冠火,难以扑灭的地下火,开设隔离带一定要在火场背坡,开隔离带时要开设安全避险区。
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迎火头接近火场,要从火尾、火翼接近火场,扑打火头时应从火头的两翼接近火场。
2、不从山上向山下,翻越山脊接近火场,要从山下或绕过山去接近火场。
3、不在上山火的上方和山沟、山脊线开设隔离带,要在山的背坡开设隔离带。
4、开设隔离带时要确定或开设安全避险区,明确撤离路线。
5、开设隔离带后,必要时可以有计划、有组织的沿隔离带内侧边缘点放迎面火,加宽隔离带的宽度。
6、火场附近有河流、小溪、公路时,在统一组织下也可以此为依托点放迎面火灭火,但要防止跑火。
7、休息时, 应在被扑灭的火线边缘休息,严禁在沟谷休息。
8、严禁动员老、幼、病、残、孕人员上山扑火。
9、扑火指挥员要将扑火人员安全放在首位,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七、法律责任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2)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3)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4)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5)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臵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臵的;
(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五)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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