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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工会法》要点解读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修改后的《工会法》要点解读

  新修改的《工会法》有什么要点?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修改后的《工会法》要点解读,欢迎阅读。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修改后的《工会法》将工会参与立法从原来的“研究起草”扩展到“组织起草或者修改”,参与立法的内容从“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变为“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重点是劳动关系和劳动权益、工会组织和工会活动、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方面的问题。参与立法的主体从原来的“同级工会”修改为工会。

●参政议政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由政府、企业方面的代表和工会三方就劳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相互协商的组织体制、运作程序的制度。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参与其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对于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予以纠正。人民政府有责任责令企业、事业单位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当前,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有,拖欠、克扣甚至是拒不发给职工工资;不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甚至不提供任何劳动保护;迫使职工超时劳动,长期加班加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准休息而且不支付加班工资;女职工的四期保护难以保证等。

  针对上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工会应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及其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对此进行监察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随意改变或解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慎重,同时要求工会给职工以帮助和指导。

●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工会组织必须积极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工会的职责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企业处理决定不正确,有权提出意见、建议,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但是工会不能代替职工决定是否服从处理决定。职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可以给予帮助和支持,但不能代替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做好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作为办事机构,工会负责组织召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议,受理争议案件,主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作为三方代表之一,共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同级工会参加劳动争议的仲裁,有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案件做出及时、公正的裁决。基层工会组织不参加仲裁委员会。但是,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层工会和上级工会可以为其提供咨询、代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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