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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部学籍管理规定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初中部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常规工作,为严格我校学籍管理,为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省教基文件精神及市、区学籍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特制定我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入学

  第一条:按照省、市、区有关普通中学招生规定,凡符合招生条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我校发给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新生凭入学、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入学。

  初中部按小学毕业生免予升学考试就近入学的规定,由小学推荐入学。普通中学新生入学年龄,初中一般为12或13周岁,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我校一律不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不接收已被其它中学录取的新生。外区调剂我区的新生按规定要求可录取放的招收入学。

  第二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时间持入学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事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们送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否则不予录取注册。

  第三条:我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新生按统一规定编列学号,取得正式学籍。学生休学、复学学籍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

  第四条: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因病休学后治疗者,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五条:我校班级学额,每班控制在50人,限额54人(包括转学、复学生)。

  二.升级、毕业、结业

  第六条:学生凡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均应补考。初中学生补考合格后即可升级,取消留级。

  第七条: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考核合格,就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盖校长签字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毕业证书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在照片右下角加盖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私名章,方为有效。

  第八条:学生毕业严格要求。初中毕业班学生无学年成绩或学年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或任何三科成绩不及格,或思想品德考查不合格,或未达到体育合格标准,或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的,均不予毕业。

  第九条:对修业期满不能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不得留级重读。

  第十条: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试确能达到高一年级水平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提前报考高一级学校并被录取的学生,或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而被录取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可凭在校最后学年成绩发给毕业证书。

  三.奖励、处分

  第十二条: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发给奖状,以资鼓励。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很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

  第十三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等处分,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可送工读学校教育、学习。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初中部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批准公布。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撤销处分后,不影响他们入队、入团。

  第十四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休学、复学、转学 、借读

  第十五条:学生因病和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由班主任核实后提出意见,经初中部审查,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为一年,一般不得提前复学。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在同一学段,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毕业班学生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或转入他校。

  第十六条: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应动员按时复学。

  第十七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

  第十八条:我校在校学生不得退学。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月以上者,对学生要批评教育并给予纪律处分,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后,跨县(市、区)转学的,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并取回转入学位的接收函,转出学校方可开具转学证,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盖学籍专用章,同时携带学生小学升初中推荐表、学生学籍登记表。转入学校应根据学生的转学证件、转入地区的户籍证件、房产证明和家长单位证明,由初中部审核,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转学证件不全的学生,学校拒绝接收。

  初一新生和毕业年级一般不予转学,本区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特殊情况由家长申请理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休学、复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学生,学校于每

  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借读的学生,需经学校批准,填写有关表格,由初中部安排。

  第二十二条:无论是休学、转学还是借读,必须按学校的相关要求,严格填写有关表格,经家长申请,班主任、年级主任与初中部主任把关,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校及所有教师要坚决杜绝学生辍学现象的发生,凡发现有辍学倾向的学生,所有教师必须做好家长及学生的思想工作,尽快动员学生及时返校。

  五.健全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资料、保管学生的升学推荐表、体育健康检卡、体测表等,作为学籍档案,由初中部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后,转入的学生应带齐在原学校学籍档案,转出学生及时复制并加盖公章后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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