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处方管理办法解读
新的处方管理办法有什么新的规定?它的出台收到大家的欢迎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新处方管理办法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新处方管理办法解读
新的《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品、精神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同时废止。
《办法》的出台,受到业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这是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处方标准。处方作为发药凭证和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是医务人员诊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法律诉讼中的重要依据。通过查验处方,可以证明医务人员是否遵循用药原则、符合诊疗规范,也便于责任追究和划分责任归属。
《办法》的实施,对少数不规范的处方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将使医疗活动中的处方和调剂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处方和调剂中的不良行为,使处方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有助于医院提高管理水平。使处方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更是对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化的重要体现。
与试行稿相比,《办法》并没有很大的变化,但其细节内容作了部分补充和更改,略摘如下:
《办法》规定,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也就是说,医嘱单要按处方进行管理。当前,大部分医院实行了微机网络化管理,但住院病人的处方采取医嘱领药单的形式,没有真正的电子处方,为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增加病人用药的安全性,病区用药医嘱单纳入处方管理更加规范。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品和精神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要求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品和第一类精神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品和第一类精神品调剂资格。
《办法》对“符号”处方做了相关规定。要求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并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由于医患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此规定对患者享有知情权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有利于规避医生开单提成、开大处方的不正常现象,有利于遏制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特殊诊疗需要时除外)。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除麻醉品、精神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在麻醉品管理上,《办法》充分考虑到尽可能减轻癌症患者的痛苦,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可以开具15日常用量,比原先的规定延长了一倍,体现了人性化的管理。同时,为加强麻醉品和精神品管理,要求医师为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品和第一类精神品时,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须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②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办法》还规定,需长期使用麻醉品和第一类精神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在《办法》处方调剂章节内容中,明确了药师的审方责任,也对药师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办法》要求,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办法》还对药师的履行告知义务作了明确要求。药师向患者交付药品时,要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这对提高医院的处方质量和水平将起到促进作用,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和整改,提高整体用药水平。
综上所述,《办法》从法律层面对处方进行了规范,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处方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办法》的出台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还需要医务人员深入学习,加大培训力度,优化管理手段,认真执行,使之成为日常诊疗工作的常规准则,从而提高处方管理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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