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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2016年度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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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度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包括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原则上通过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二、申请家庭成员组成

  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组成:(一)申请人;(二)配偶;(三)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四)父母。

  其他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申请条件

  (一)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包括低保户申请家庭和非低保户申请家庭。

  低保户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领取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安吉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安吉县特困职工家庭优惠证》、《安吉县困难职工家庭优惠证》(以下简称“三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

  非低保户申请家庭。一是指不属于低保户,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①家庭有属重残疾人员;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二级残疾等级证书或精神与智力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②家庭有重点优抚对象三属成员;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③家庭有属特殊病种人员;特殊病种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属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4〕53号)中规定的病种(含治疗或死亡)。④申请人和配偶于195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无子女(以上四种有特别情况的家庭以下简称“非低保户特情家庭”)。二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条件,但不属于低保户和“非低保户特情家庭”的其他保障家庭(以下简称“其他非低保户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龄、户籍、住房、婚姻等计算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下同)。

  1.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持“三证”的家庭不受年限限制)。但年龄未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得单独申请(持“三证”的未婚单身人员年龄放宽至30周岁)。

  2.收入条件

  (1)低保户家庭。已取得县民政局或县总工会核发的“三证”之一的申请家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2)非低保户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以下。县统计局公布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13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566元。收入核对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文件有关条款。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

  子女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私营企业主、属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收入相当的不得申请。

  3.住房条件

  申请人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面积核定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所有的房改政策购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包括拆迁货币补偿计价面积,待安置面积);通过购买商品房或通过接受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各类自有住房(含营业房和厂房);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家庭成员审批过宅基地的均计算面积)。

  转让时间未满3年的各类住房均应计入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特殊情况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由申请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特殊病种由卫生部门确认。

  离异时间未满3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二)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具有本县居民户籍3周年以上(不包括学生户口),年龄未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得单独申请。

  2.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本县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住房核定范围参照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3.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80%(含)以下(县统计局公布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13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566元。)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

  (三)新就业大学毕业生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

  2.申请人在本县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本县工商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3.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住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申请人未婚的,直系亲属在工作地无住房;住房核定范围参照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以下。

  (四)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县用人单位工作连续五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五年以上,现仍在本县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合同;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连续持有本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五年以上;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以下。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住房。

  经县委县政府认定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予以优先保障。人才引进人员的住房安置按组织、人事部门人才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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