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师范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制定了河北师范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下面是关于河北师范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河北师范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河北师范大学;院校代码:1009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二环东路20号(邮政编码:050024)。
河北师范大学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省属重点大学,具有110余年的发展历史和光荣的办学传统。学校起源于1902年创建于北京的顺天府学堂和1906年创建于天津的北洋女师范学堂。现设22个专业学院,1个独立学院(汇华学院)。现有本科专业9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8个,可招收培养博士生的专业50余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6个,可招收培养硕士生的专业130余个;硕士专业学位点11个,涉及30多个专业领域。学科专业覆盖哲学、法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艺术学、教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等十一大学科门类。现有国家重点学科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9个,河北省高校强势特色学科4个,省级重点学科14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7个。2016年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章程,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就业处承担学校本、专科生招生的具体工作,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河北师范大学2016年本科计划5165人,专科计划350人。学校根据办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等实际办学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等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招生类别
第七条 学校充分尊重考生的专业志趣,2016年学校继续实行大类招生、培养改革。考生填报志愿时请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其中文史类、理工类招生类别包含的专业如下:
(一)文史类
1、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师范类招生)、汉语言、秘书学;
2、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告学、广播电视学;
3、历史学类:历史学(师范类招生)、考古学;
4、法学类:法学、政治学与行政学;
5、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
6、工商管理类:会计学、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
7、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精品课)(师范类、非师范类兼招)、翻译;
8、公共管理类: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
9、教育学类:教育学(师范类招生)、学前教育(师范类招生)、小学教育(师范类招生);
10、心理学类:心理学(师范类招生)、应用心理学;
11、地理科学类:地理科学(师范类招生)、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二)理工类
1、数学类: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类招生)、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
2、物理学类:物理学(师范类招生)、应用物理学、空间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工程;
3、化学类:化学(师范类招生)、应用化学、药学、科学教育(师范类招生);
4、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师范类招生)、生物技术;
5、地理科学类:地理科学(师范类招生)、地理信息科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环境科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6、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类、非师范类兼招)、物联网工程;
7、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网络工程、信息安全、教育技术学(师范类招生);
8、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工程、通信工程;
9、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
10、工商管理类:会计学、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
11、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师范类、非师范类兼招)、翻译;
12、公共管理类: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
13、心理学类:心理学(师范类招生)、应用心理学。
第五章 录取
第八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它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普通文史、理工考生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课程)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对于实行高考(精品课)科目改革的省份,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即对进档考生先按投档分数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再按照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对于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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