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5条
第一条为建立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加强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属各单位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一并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三条凡铁路在职职工(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四条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为5%。已超过此比例的可不变。随着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的增加,缴交率要相应提高。
第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交额等于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由单位按月在职工本人工资中扣交。单位资助职工公积金的月缴交额与职工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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