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施行:保障购房者利益
9月实施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将最大限度的保障购房者利益,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共7章80条。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不动产登记法规,《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分属四个部门的登记职责,都集中到市国土房管部门。《条例》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如何解决遗留的产权难题”。近年来,业主因各种原因不能拿到产权证的问题时有发生。一方面是个别开发商拖欠土地出让金,无法出具完整的办证材料;另一方面,很多开发商在楼盘的开发过程中、部分楼盘竣工后就开始对外销售,先买房的业主入住多年,后期的楼盘还没有开发完。在这种情况下,先入住的业主就要苦等很久才能拿到房产证。针对这两种问题,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李晨光表示,《条例》实施后,购房人可自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我们这10年来,解决了全市12万户百姓登记发证遗留问题,这次人大条例调整,有些老的办法在原基础上做了深化;商品房权利人在入住满2年之后,开发企业如果没有申请首次登记,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单方办理登记,官方要做大量的核实汇总工作,来给百姓办理产权证,一般办理周期1-2个月时间,就可以申请办证了。”
多年来,有关部门调查住房空置率靠“查水表”、“数黑灯”,难以说清全国到底有多少空置房。而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房产、土地等权属信息,这些基础信息备案后,空置房是不是就不再是一本糊涂账?如何在公开的基础上保证信息安全?甚至,会不会为将来不动产税的开征做技术方面的准备?也被看作是本次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的重要看点。李晨光介绍说:各个省市陆续有不恰当泄露了当事人个人信息,造成社会影响。针对这个,这次条例规定:第一,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这个查询,权利人可以以姓名等做查询;利害关系人在公证的情况下,提供号码或位置,来以房查人;以人查房,是要有法律权利的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提供法律授权文件和查询文件,我们配合。在法律内做一个限制。
今年以来,受楼市利好影响,房产交易量激增,各区房产交易机构人头攒动,有的区排队打印购房合同已经预约到一个多月以后,在焦躁等待的人群中不时有高龄老人、孕妇等“特殊人群”。《条例》实施后如何为企业和群众节省登记时间和费用,是天津不动产登记的硬性指标。李晨光介绍说:去年整合的时候,市内六区依托市区不动产登记分局,建立了六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六区业务。目前是在各区设立登记簿,在各区办理,未来条件具备,我们还会实现在各区同城通办,比如在河北申请南开的业务。
下面是条例全文: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 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
第八条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登记,并同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处分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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