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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

  近日,《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正式公示,并于5月1日起实施,开启以法治护航食品小作坊安全监管的新局面,下面是详细内容。

  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集中管理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以下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生产经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非现场制售,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是指符合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的可以为多个食品小作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其场所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生产经营,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合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实施监督管理,卫生、环境保护、工商、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将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规划执行,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第七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奖励、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奖励办法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办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公正地报道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十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加入食品行业协会,接受食品行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其提供的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并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结合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情况,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立:

  (一)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二)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区域;

  (三)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

  (四)周围有虫害大量孳生潜在场所的区域;

  (五)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等环境敏感点为主的区域以及工业集聚的区域。

  第十四条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整体协调美观,厂房建设用材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及防火规范,建筑内部结构应当易于维护、清洁和消毒;

  (二)道路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空地铺设水泥、地砖或者草坪。地面保持平坦防滑、无裂缝,易于清洁、消毒;

  (三)供水设施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配备排水系统,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排水系统出入口应当采取降低虫害风险的适当措施;

  (五)配备排污系统,保证污水和废气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后排放;

  (六)配备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照明、仓储、温控等设施,配备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标准;

  (七)配备检验室,检验室的设备、设施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

  第十五条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合理布局,生产工作区内的加工区、仓储区、配送区和检验区等各功能区域应当有明显划分,并采取有效的分离或分隔措施。生活区应当与生产工作区保持有效分隔,防止各区域间交叉污染。

  对生产车间进行透明化设计,鼓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场所进行实时监控及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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