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市级财政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重庆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出台了重庆市主城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市级财政奖励补贴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重庆市主城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市级财政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黄标车排气污染,促使黄标车加快淘汰更新,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5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黄标车”即取得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户籍或单位注册地址在我市主城区且机动车在我市主城区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未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的“黄标车”,车主自愿将其车辆交由我市辖区内经市商务委备案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经公安车管部门合法注销。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并按市环保局审核汇总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
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综合协调“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工作;负责定期汇总并核实提前淘汰“黄标车”数量及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督促指导各区环保部门对“黄标车”的鉴定审核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回收;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黄标车的回收、拆解;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做好黄标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提供经市商务委备案我市辖区内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地点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车管所负责督促、指导主城区各车管部门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相关业务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补助标准;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
各区环保部门牵头负责辖区“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工作,负责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审核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并将每季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市环保局。
各区商务部门负责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做好黄标车回收拆解相关工作,审核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主城区各车管部门负责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注销登记业务,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主城各区财政、商务、环保等部门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联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 “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
第二章 补贴期限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期限: 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第五条 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补贴的黄标车不在本方案补贴范围内。
财政供养单位“黄标车”、 2016年1月1日(含)后转入我市主城区“黄标车”及2016年1月1日(含)后机动车所有人户籍或单位注册地址由主城区外变更至我市主城区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2016年1月1日(含)后,若国家出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六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黄标车提前淘汰市级财政奖励补贴是以季度为周期进行申领,且以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上机动车注销日期为准核定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一)2016年市级财政根据黄标车实际淘汰车型对主城区车辆按照2013-2015年主城区黄标车提前淘汰市级财政奖励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贴。
2016年各车型黄标车提前淘汰市级财政奖励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6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6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6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2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4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6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00元。
(二)自2017年第一季度起,每季度各车型黄标车提前淘汰市级财政补贴标准按2016年市级财政补贴标准的10%递减(详见附件3)。
各类车型界定详见附件4。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拆解,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车主或单位应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说明是“黄标车”提前淘汰,副联应注明是“黄标车”提前淘汰)等交至主城区各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八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备注栏中注明车主户籍或单位注册地址、车辆初次登记日期、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至机动车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商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车主或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25号前(2017年第四季度提交黄标车提前淘汰市级财政奖励补贴申请时间截止到2018年1月5日当天)机动车注册登记地所在区设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机动车注册登记地在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的黄标车提前淘汰市级财政奖励补贴申领手续在两江新区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四联(见附件5,在各地“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市环保局网站下载,下载地址:www.cepb.gov.cn);
(二)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
(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所有人有效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机动车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机动车所有人或单位指定补贴资金拨付账户资料;
(七)代办(经办)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上所有复印件需签名(盖单位鲜章);
办理流程详见附件6。
第十条 区财政、区商务及区环保等部门分别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以机动车注销日期为准核定市级财政补贴标准,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区环保部门汇总受理材料,于每季度第二个月5号前将该季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市环保局。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审核各区报送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于每季度第二个月末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将市级财政补贴预算下达至各区财政局,各区在收到拨付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或单位指定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十五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处理。
第十六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商务委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黄标车”提前淘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取消回收拆解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公安车管所负责解释。
附件: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主城区“黄标车”提前淘汰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3. 2016-2017年主城区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4.各类车型界定
5.重庆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6.“黄标车”提前淘汰办理流程(详见压缩包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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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全文)
7.黄标车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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