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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9月实施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新《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9月实施

  新发布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原有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将同时废止。根据新规定,外来人口通过在苏州市区买房直接落户的模式已经进入倒计时。

  今年1月15日,我市正式开始实施《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外来人口如果想要落户苏州需要首先申请参加流动人口积分。然而与此同时,《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仍然有效,有市民反映自己已经买了房,原本打算今年直接落户苏州,新的流动人口积分制是不是就让买房钱打了水漂呢?自己到底应该参考哪一种落户办法呢?

  苏州市公安局人口支队办公室主任刘俊介绍,为了更好地实现旧的落户制度与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之间的过渡,在旧的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完善,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开始实施后,外来人口落户苏州将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按国家政策规定入户方式,二是通过流动人口积分入户方式。想要按国家政策申请入户的,准入条件和手续都只参考《苏州户籍准入管理办法》。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的实施范围仅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

  关于市民们关心的购房入户的相关调整,刘俊解释,此次颁布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我市购房类和经商办企业类的人员今后将统一纳入积分管理入户制度中。但是为了更好地过渡,《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针对已购买市区成套商品房的群众,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只要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持证满3年的,符合缴纳社保、税收、计划生育规定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仍可申请直接落户苏州。明年1月1日起拿到房屋产证的`,都需要统一参加人口积分管理系统,通过积分申请入户。

  刘俊强调,新《办法》旨在完善已有入户管理制度,更好地配套积分管理制度,并逐步向积分制度过渡。新《办法》的施行并不会使近阶段申请落户的人数明显增加,也不存在增加落户难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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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第八条 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第九条 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市区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 参加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请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或者登记条件后,应当将有关证明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为了实施前款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本办法施行后1年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凡以欺骗、贿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户口迁入或者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并退回原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一)至第(十一)项以及第五条第(四)项中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

  (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

  (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第十五条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2007年8月27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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