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
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公告
西安市政府关于申报2013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年度实际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缴纳,实行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具体征缴标准为: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西安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本地区在岗人员平均工资是57773元/年/人。
(二)“上年度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是指经西安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统计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人数。
三、2013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及审核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至8月31日。请西安区直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中央(含内地省、市、区)驻藏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到西安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各项手续。
四、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表》;
(二)《西安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三)《岗位预留及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划表》;
(四)在岗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五)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期须在一年以上方可计入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七)2013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残疾人职工2013年1月、6月、12月的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五、经西安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单位,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本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缴入西安财政厅指定的财政专户,并向西安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本单位保障金缴纳相关进账凭证,领取《西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六、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缴保障金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一)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由西安财政厅从单位的预算经费中扣缴就业保障金至财政专户。
(二)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中央(含内地省、市、区)驻藏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最近,很多企业收到地税局短信,让企业在残联审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金额,并在审核后到地税网申报。那这个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如何缴纳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缴纳?
一、企业为何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另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可见,地税部门征收残保金于法有据。从实践上看,全国各地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征收残保金。残保金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政府性基金,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向用人单位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二、保障金征缴范围
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
三、如何计算缴纳保障金
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文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另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PS:各省市都有相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请参考各地文件。
例如:南京市地税局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62号)等有关规定发布2016年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征收标准及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员数)×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南京市市区征收标准为36510元(即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6381元×征收比例55%)。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征收标准按各区核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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