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秦皇岛市“孔明灯”管理规定》
为维护秦皇岛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秦皇岛市“孔明灯”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秦皇岛市“孔明灯”管理规定》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2号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燃放“孔明灯”对飞机起降、高层建筑、高压电线、油库等造成威胁,极易引起安全事故和火灾,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由其所有者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质量监督、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其中,占路销售“孔明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条 对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条 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及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燃放“孔明灯”行为。
第八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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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容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庆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由所有单位或个人自行销毁。
第三条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孔明灯的监督,对市场流通的孔明灯,要依法收缴、查扣。
第四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民居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和村民的宣传教育,一经发现燃放孔明灯,坚决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条 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第六条 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发现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工商、安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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